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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刊发最新审阅上市发行人财务报告的结果

监管通讯
2016年7月15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刊发有关上市发行人(发行人)定期财务报告之审阅报告,总结了联交所审阅*发行人于20153月至20164月期间发布的其中100份定期财务报告后得出的结果。

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说:「清晰精简的财务报告是有效的沟通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所需要的资料从而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

审阅报告指出,发行人于下列范畴尚有改善空间和需要特别留意的地方

  • 加强管理层讨论及分析内容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的披露内容应持平(无论好坏消息均须披露),并充分针对发行人的本身情况;
     
  • 根据《公司条例》作出披露 为所有发行人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发行人应留意联交所近期参照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而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适用于所有发行人(不论是否在香港注册成立));
     
  • 解决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 若核数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发出非无保留意见,发行人必须积极采取行动,尽快与核数师解决有关事项;
     
  • 审计报告的改革 对于会计期间截止日为20161215日或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发行人(特别是其审核委员会)应与核数师进行深入的沟通,包括讨论关键审计事项、持续经营问题,以及期内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或交易;
     
  • 即将生效的主要会计准则 发行人应知悉现时有多项已发布但尚未生效的主要会计准则,如《香港财务报告准则》9「金融工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15「客户合同收入」、《香港财务报告准则》16「租赁」等,并尽早详细研究有关准则;
     
  • 严密评估资产减值 发行人应改善其对如何进行有关资产减值的工作的披露质素,特别是当可收回金额乃基于使用价值计算。在该情况下,管理层需估计现金流量预测、增长率及适当的折现率;
     
  • 非《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资料 若发行人为提供其表现的附加分析而选择呈列非《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资料,应确保所呈列的资料没有误导,不会混淆其财务业绩及财务表现,亦不会令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业绩的描述有欠完整;及
     
  • 厘定是否控制被投资方 发行人应确保清晰地披露有关事实及情况,让投资者及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人何以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特别是在部分个案中发行人对被投资方只拥有实质控制。

高质素的财务报告须达至「提供的资料均为相关、重要及针对发行人本身情况」,发行人应避免作出不相关及不重要的披露。

发行人应注意报告中讨论的主要审阅结果及建议,并采纳其中的指引。报告全文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 ─ 上市规则与指引 ─ 其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 ─ 财务报表事宜」一栏。

* 聯交所为履行其监管职能,设有财务报表审阅计划,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挑选方式检查发行人定期刊发的财务报告。审阅计划旨在监察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的披露规定及会计准则的情况,以期提升发行人的财务披露水平。为提高透明度及改善定期财务报告的披露质素,联交所定期刊发其审阅计划所得的主要结果。是次为联交所第七次刊发同类报告。

完    

更新日期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