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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刊发最新有关审阅发行人年报披露内容的结果

监管通讯
2015年3月27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1年报(财政年结日截至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之间)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

审阅发行人年报披露内容为联交所的定期监察活动之一,旨在检视发行人在遵守《上市规则》方面的合规情况、发行人的企业操守及其对重大事件和发展的披露情况2。联交所公布有关审阅结果并提出若干建议,以保障市场的公平有序和讯息透明。

联交所是次审阅的大部分内容与以往的审阅相同3。联交所从年报中注意到发行人在所有这些方面的披露均见进步,亦注意到涉嫌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个案有所下降。联交所特别指出,希望发行人在以下方面能够继续改善讯息披露质素:

股本集资 — 从良好企业管治的角度考虑,进行股本集资的发行人应在集资时清楚披露预定的集资用途,并在年报中向股东汇报集资所得款项的实际用途。
 

发行人财务表现的重大变动 — 倚赖主要客户的发行人,应在以下方面提供较深入的讨论:主要客户的详情及与其的关系,以及(若适用)出现任何重大逾期应收款项的原因、发行人如何执行其信贷政策,以至有关减值拨备及年结日后结清情况的详情等。

应收货款出现重大变动的发行人,应在以下方面提供较深入的讨论:任何偏离发行人本身既定信贷政策的情况(譬如:债务人周转日数较一般信贷期长、若干客户获给更长的信贷期及该等客户的概况和彼此关系)、在年结日后结清的应收货款、以及发行人对逾期应收款项所采取的跟进行动。
 

新上市发行人 — 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刊发盈警公告的新上市发行人,应确保有关内容属招股章程日期后所出现的重大发展而发行人尚未披露的资料。发行人若拟向市场提供关于其上市后财政状况且不属内幕消息的额外资料,应确保该等资料有意义且具体,而非重述招股章程中的披露(譬如披露具体财务数据)。此外,发行人亦应选择适当的标题类别来描述此等资料性质。

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科主管戴林瀚说:「我们乐见发行人参考了我们往年的指引且加强了讯息披露和对股东的责任意识。透过这项审阅和我们的查询及跟进,发行人在年报披露质素及《上市规则》合规方面均见改善。」

发行人在编制年报时应注意联交所在报告内提出的审阅结果和建议,并采纳其中的指引。报告全文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 ─ 上市规则与指引 ─ 其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 ─ 上市发行人的一般披露责任」。

注:

1 是次审阅计划不包括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20章上市的认可集体投资计划。
 
2 此项审阅与联交所的财务报表审阅计划不同。联交所的财务报表审阅计划就发行人有否遵守财务汇报准则及《上市规则》有关财务资料的披露,审阅发行人的定期财务报告。
 
3 往年的审阅报告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 ─ 上市规则与指引 ─ 其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 ─ 上市发行人的一般披露责任」。

完 

更新日期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