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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谴责山西长城微光器材(股份代号:8286)及多名前任和现任董事,并批评一名现任董事,原因是其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或《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2年9月1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谴责以下公司及人士:
(1) 山西长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286);谴责该公司的原因是其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04 20.63条;
 
(2) 2009717日辞任的前执行董事王根海先生(「王根海先生」);谴责王根海先生的原因是其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4)5.01(6)5.20条以及其以《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六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违反《董事承诺》的原因是其没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而其本人也没有尽力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3) 201188日辞任的前执行董事张秀生先生(「张先生」);谴责张先生的原因是其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5.20条以及《董事承诺》
 
(4) 2009717日辞任的前执行董事李抗胜先生(「李先生」);谴责李先生的原因是其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及《董事承诺》;
 
(5) 执行董事田群戌先生(「田先生」);谴责田先生的原因是其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及《董事承诺》;
 
(6) 2011527日辞任的前非执行董事林殷平先生(「林先生」);谴责林先生的原因是其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及《董事承诺》;
 
(7) 独立非执行董事倪国强先生(「倪先生」);谴责倪先生的原因是其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及《董事承诺》;
 
(8) 独立非执行董事黎禮才先生(「黎先生」);谴责黎先生的原因是其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及《董事承诺》;
 
(9) 2011527日辞任的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沈明宏先生(「沈先生」);谴责沈先生的原因是其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及《董事承诺》;以及
 
(10) 2011527日辞任的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月洁女士(「陈女士」);谴责陈女士的原因是其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及《董事承诺》。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亦批评了王文生先生(「王文生先生」),原因是其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及《董事承诺》。 (王根海先生、张先生、李先生、田先生、林先生、倪先生、黎先生、沈先生、陈女士及王文生先生统称「相关董事」。)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2012814日进行聆讯,内容涉及该公司与各相关董事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有关责任的行为。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聆讯结果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经考虑相关人士的书面及或口头提供的资料后,发现以下情况。

该公司于2004年上市,在个案关键时候的主营业务是在内地从事传像光纤产品之设计、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

该公司于2010426日的公告中(「该公告」)披露:

(1) 一如2004年至2009年财政年度年报中的财务报表所披露,该公司曾向太原长城光电子工业公司(「太原长城」)、太原唐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太原唐海」)及太原华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华美」)(统称「该等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
 
(2) 太原长城、太原唐海及太原华美全是该公司的关连人士。
 
(3)  各相关年结日期之未偿还垫款╱贷款结余如下:

(人民币千元) 太原长城 太原唐海 太原华美
20041231 226 - -
20051231 1,777 38 -
20061231 5,139 75 -
20071231 7,899 128 18
20081231 5,809 359 3,311
20091231 8,130 1,030 4,100
(4) 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的垫款贷款全部属无抵押、免息及须于要求时偿还。
 
(5) 该公司于20103月举行董事会会议批准及通过2009年财政年度提供的财务资助。
 
(6) 该公司已停止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
 
(7) 该公司承认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0420.63条(关于向太原长城及太原华美提供的财务资助)以及第20.66 条(关于向太原唐海提供的财务资助)。 

多年来该公司没有刊发公告披露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的财务资助,也没有就此寻求独立股东批准。

该公司2004年至2009年财政年度的年报及业绩载有以下资料:
(1)
在「董事会报告书」中:太原长城及太原唐海均是该公司的主要股东。
(2) 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与股东之结余」或「应收股东款项」或「应收一家关连公司款项」项下:(a)年终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的垫款贷款的未偿还结余;(b) 年内向该等关连人士各人提供的垫款贷款的最高未偿还金额; (c) 太原长城及太原唐海均是该公司的股东,太原华美则是关连公司;及 (d) 应收股东款项均属无抵押、免息及须按要求偿还。

2005年至2009年财政年度的年报中,该公司亦屡次声明董事会已检讨该公司内部监控系统,或董事会有责任检讨该公司内部监控系统。这些年报的每一份都由该公司的董事签发,并载有责任声明指董事对年报内容及陈述的准确性负责。

除下述协议外,该公司并未就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签订任何其他书面协议:

日期 借方 款额(人民币) 条款 签署
1. 2006530 太原长城 160万元 7个月,免息 王根海
2. 200675 太原长城 86万元 6个月,免息 王根海
3. 2007515 太原长城 2,641,877 105日,免息 王根海
4. 200841 太原华美 300万元 18个月,免息 王根海
5. 2009827 太原长城 200万元 1年,免息 王文生

除王文生先生及张先生是2009717日获委任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外,所有其他相关董事均于该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时即获委任。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倪先生、黎先生、沈先生和陈女士,亦是该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时即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成员。

该公司所提供资料:

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王根海先生除外,他并没有回应上市科的查询)表示:

(1) 2009717日前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的垫款贷款由王根海先生安排及批准。
 
(2) 2009717日至20091231日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的贷款垫款由王文生先生批准。该公司2009827日向太原长城提供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则经张先生同意。
 
(3) 除王根海先生外,所有其他相关董事:(a)20103月左右始知道该公司过去数年(直至2009717日)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 ;及(b) 在所有相关时间均没有参与也不知悉该等财务资助。
 
(4) 20111231日,太原唐海未偿还的款项为人民币592,871元,太原华美未偿还的款项为人民币4,283,396元。
 
(5) 该公司承认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0.0420.63条。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04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就所有关连交易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6520.66条,如符合多项条件,当中包括有关财务资助是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及或按一般商务条款提供,有关的关连交易可获豁免须获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则不获豁免的财务资助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63条所载的申报、公告及事先经股东批准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经考虑及适当权衡上市科、该公司及相关董事(不包括王根海先生)的书面及或口头提供资料后,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以下的违规事项。

该公司

该公司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的垫款及贷款是《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规管的关连交易:
(1)
太原长城、太原唐海和太原华美是该公司的关连人士。
 

(2)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10(4) 20.13(2)条,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垫款及贷款构成该公司对该等关连人士的财务资助,进而构成该公司的关连交易。

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04

该公司与太原长城太原华美只订立了五份书面协议,五份协议并不涵盖2004年至2009年财政年度该公司向太原长城及太原华美提供的所有垫款贷款。该公司向太原唐海提供的垫款贷款完全没有订立书面协议。该公司因此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04条有关关连交易须订立书面协议的规定。该公司承认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04条。

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63

该公司并非在日常业务中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该等垫款贷款。由于是免息及无抵押,该等垫款贷款亦非按一般商务条款提供。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发现,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6520.66条,该等垫款贷款并非豁免交易,因此须遵守第20.63条有关申报、公告及事先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该公司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因此违反第 20.63条,详情如下: 
(1) 该等垫款贷款没有事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
 
(2) 该等垫款贷款要到2010426日始于该公告中披露,延迟披露的时间如下:
 
  (a) 就向太原长城提供的垫款贷款而言,由20041231日(提供财务资助的首个财政年度完结的日期)起计:五年零五个月;
 
  (b) 就向太原唐海提供的垫款贷款而言,由20051231日起计:四年零四个月;及
 
  (c) 就向太原华美提供的垫款贷款而言,由20071231日起计:两年零五个月。
 
(3) 该公司并未遵守申报规定。该公司2004年至2009年财政年度的年报未能完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45条的规定。

内部监控

该公司承认没有就《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设立内部监控制度。该公司表示,于2004年至2009年财政年度,其力求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内部监控措施包括:(i) 2004年至2006年的财政年度委聘合规顾问;(ii) 委任监察主任;(iii)成立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以及 (iv) 制定及执行内部政策「内部监控——资本及资金流动」。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同上市科的意见,同意 (i) (iii) 项全是《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而非确保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内部监控措施。内部政策「内部监控——资本及资金流动」旨在规管公司资金的使用及支付,未载有任何条款可确保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因此认为,该公司没有设置任何有意义(遑论足够而有效)的内部监控,以确保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相关董事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条订明,发行人的董事会须共同负责管理与经营业务,并规定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符合多项规定,当中包括:
(1) 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及
 
(2) 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每名董事均已向联交所提供《董事承诺》。

王根海先生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4)5.01(6)5.20条以及《董事承诺》

2004年财政年度起至2009717日止,王根海先生一直是该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太原长城及太原华美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太原唐海的董事。该公司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王根海先生有实际利益冲突。尽管有利益冲突,他却批准2004年财政年度起至2009717日止该公司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财务资助,而据称没有事先寻求董事会批准或涉及该公司任何其他董事。如上文所述,该公司提供的五份书面协议中,王根海先生签署了四份,均涉及2009717日前该公司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的财务资助。委员会裁定王根海先生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01(4) 条有关董事须「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亦裁定,王根海先生作为有关时候该公司的董事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01(6)条,理由如下:

(1) 王根海先生使该公司以对公司无利的条款提供财务资助,不符合该公司整体利益;
 
(2) 就该公司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而言,他未能回避及恰当处理当中的利益冲突;
 
(3) 虽然知道该公司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并参与其中,他却没有采取行动以确保该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4) 他没有采取行动以确保该公司设置有足够内部监控可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由该公司的首次公开招股起至2009717日止,王根海先生一直是该公司的监察主任,因此亦须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20条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协助,使该公司可执行程序以确保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但各方面都没有证据或提交资料显示王根海先生在期内曾这样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王根海先生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20条。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进一步裁定,王根海先生亦违反了《董事承诺》,原因是其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01(4)5.01(6) 5.20条、未能防止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未能确保该公司有足够内部监控使能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王根海先生处理该公司资产的方式明显没有顾及上市公司的营运受监管规则规管,以及董事获委任时亦曾承诺会履行若干责任,个中态度是极端傲慢和肆意妄为。

张先生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5.20条以及《董事承诺》

张先生于2009717日至1231日期间曾最少一次同意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而条款对该公司无利也不符合该公司整体利益。虽然知道该公司在有关时间提供财务资助并参与其中,他却没有采取行动以确保该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同时亦未能采取行动以确保该公司设置有足够内部监控使能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张先生由2009717日起已是该公司的监察主任。各方面都没有证据或提交资料显示张先生曾采取行动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协助,使该公司可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20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以确保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张先生在提交的资料中承认,交接工作太过繁忙,致其忽略了须执行措施以建立、维持或检讨该公司内部监控系统的效能。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因此裁定,作为该公司的董事,张先生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01(6) 5.20条以及《董事承诺》。

王文生先生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01(6) 条以及《董事承诺》

王文生先生批准该公司在2009717日至20091231日期间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垫款贷款,而如上文所述,条款对该公司无利也不符合该公司整体利益。同样,虽然知道该公司在有关时间提供财务资助并参与其中,他却没有采取行动以确保该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同时亦未能采取行动以确保该公司设置有足够内部监控使能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因此裁定,作为该公司的董事,王文生先生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01(6) 条及《董事承诺》。

李先生、田先生、林先生、倪先生、黎先生、沈先生和陈女士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01(6) 条及《董事承诺》

上述每名董事都是由首次公开招股起已获委任,是董事会中服务年期较长的成员。田先生、林先生、倪先生、黎先生、沈先生和陈女士应该审阅过该公司2004年至2009年财政年度六份年报,李先生则应审阅过2004年至2008年财政年度五份年报。若这些董事主动及仔细审阅及研究该公司的财务报告,其理应或自会知道及发现该公司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进而考虑这些财务资助就《创业板上市规则》而言的意义,以确保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这样将有助防止该公司过去数年的违规又或更早发现及披露这些违规事项。

但这些董事表示,其并不知道直至2010年为止的数年间该公司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的财务资助。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确信,这些董事并未主动及仔细审阅年报、没有注意到年报中连续五六年披露的财务资助,也未有考虑相关的合规事宜。

董事会负责该公司的内部监控。如上文所述,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发现该公司并没有足够内部监控以确保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在2005年至2009年财政年度的年报中,该公司屡次声明董事会已检讨该公司内部监控系统,或董事会有责任检讨该公司内部监控系统。此外,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亦是审核委员会成员,而审核委员会的责任是「检讨该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及「与该公司的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已履行职责设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不过,该公司从未提出资料或证据证明数年来董事会或审核委员会已检讨过内部监控系统。该公司承认审核委员会没有讨论过该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因此裁定这些董事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条及其各自的《董事承诺》,理由如下:

(1) 其未能主动审阅该公司年报,以确保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2) 其未能在该公司内设立及维持足够的内部监控,以确保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违规为严重事件,须接受公开制裁。

(1) 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的情况持续多年,直至2010才被发现。虽然该公司在2004年至2009年财政年度的年报中已作出若干披露,但有关披露只属一般资料,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规定。
 
(2) 该公司的股东多年来被剥夺权利,未能在交易进行前就交易进行表决及作出决定。
 
(3) 有关财务资助的条款对该公司全无商业利益可言。由于提供了财务资助,该公司期间无法使用该等资金,而该等财务资助拖欠多年且尚未全数清偿。该公司因此须承受借款未获全数偿还的信贷风险,亦须继续承受此等风险。
 
(4) 该公司2004年起经已上市,却一直不见有何涉及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内部监控措施,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相关董事曾检视内部监控系统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确保该公司有足够内部监控。
 
(5) 除王根海先生、张先生和王文生先生外,所有其他相关董事在任已有相当时间,应能找出该公司合规方面的问题,以及在申报及监察方面设定完备的内部监控系统,使他们可留意到王根海先生被指称的活动,从而作出补救,以及透过这些系统使该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但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采取这些行动。
 
(6) 财务资助尚未全数偿还。

王根海先生和李先生并无尝试确保上市科有其最新通讯地址,而相关董事(林先生和王文生先生除外)亦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向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呈交任何书面资料,这可算是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所见制度失当至极的个案之一。

制裁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因此对此强烈批评,并决定:

(1) 公开谴责以下公司及人士:
 
(a) 该公司,原因是其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0420.63条;
 
(b) 王根海先生,原因是其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4)5.01(6)5.20条以及《董事承诺》;
 
(c) 张先生,原因是其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01(6)5.20条以及《董事承诺》;及
 
(d) 李先生、田先生、林先生、倪先生、黎先生、沈先生和陈女士,原因是其各自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以及《董事承诺》。
 
(2) 发出公开声明,批评王文生先生,原因是其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以及《董事承诺》。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被公开谴责的相关董事完全妄顾本身职责,实在不容在香港任何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或董事会担当任何角色。

至于被公开批评的王文生先生,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表示,该公司2009年下半年在王文生先生知情下违规,是因为要维持该公司的营运畅顺,王文生先生觉得其是以符合所有股东的利益行事。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王文生先生已采取行动确保该公司日后不再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并尽职力求该公司的营运履行上市责任。

此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作出以下指令:

(1) 该公司须:
 
(a) (i) 在本新闻稿刊发后两星期内,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满意的独立专业顾问(「该顾问」),彻底检讨该公司的内部监控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该公司可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以及(ii) 在本新闻稿刊发后两个月内,向上市科提交该顾问内载有关建议的报告书。该公司须在委聘该顾问前向上市科呈交聘约的建议职责范围供上市科给予意见;
 
(b) 在再随后的两个月内向上市科呈交该顾问就该公司全面执行顾问建议而编制的报告书;及
 
(c) 在本新闻稿刊发后两星期内,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满意的独立专业顾问(「合规顾问」),于往后两年持续就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提供意见。该公司须在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科呈交聘约的建议职责范围。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负责。
 
(2) 该公司的现任董事田先生、王文生先生、倪先生和黎先生各人,须参加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董事责任及企业管治事宜(具体范围经上市科讨论后厘定)的培训24小时,并须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90日内完成。该公司须于这些董事完成培训后两星期内,向上市科提供由课程机构发出有关这些董事已全面遵守此项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3) 该公司须于每次完成上文(1)(2)段所述的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该公司须将公告草拟本提交上市科审议,在上市科确认再无其他意见后始可刊发这些公告。最后一份按此规定刊发的公告须确认该公司经已遵守上文(1)(2)段所述全部指令。
 
(4) 该公司须于每月第10日或之前向上市科呈交月报,申报其向该等关连人士提供的财务资助于上月底的未偿还金额,直至全数偿还为止。联交所可能会刊发一份或多份公告通知市场有关该等关连人士未偿还的财务资助的最新情况。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相关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