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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巿委员会批评雅士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30) 违反《上巿规则》

监管通讯
2019年9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屡次违反《上市规则》的上市发行人需面对适当监管行动。发行人董事应积极应对,避免在同一事项上重覆违反《上市规则》。

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须维持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确保遵守《上市规则》,包括用以识别关连人士及关连交易,以及管理及监控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交易汇报的适当措施。上市发行人须向负责汇报关连交易的员工提供清晰的指引、培训及/或程序手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批评:

雅士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股份代号:1230),连同旗下附属公司合称「该集团」)未有就下文所述的若干关连及持续关连交易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A.35及14A.36条的规定。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载的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

和解

经和解后,该公司承认上述违反《上市规则》的事项,并接受上市委员会向其作出下述制裁及指令。

实况

该公司曾因未有按《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规定适时公布关连交易而先后于2014年及2017年收过两封告诫信(分别称「2014年告诫」及「2017年告诫」)。

其后,该公司再就七项于2017年1月1日至8月22日期间进行的关连交易(「有关交易」)违反《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类似规定。

在有关交易当中,有四项(「A组交易」)于协定相关条款后超过六至八个月才作出公告。A组交易的其中一项(「代理关连交易」)若按《上市规则》第14A.81及14A.82条与其余三项交易(「B组交易」)合并计算,应当按《上市规则》第14A.36条的规定寻求独立股东批准。

《上市规则》的规定

有关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以下规定: 

(i) 第14A.35条: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协定关连交易/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款后尽快公布有关交易。
 
(ii) 第14A.36条:关连交易/持续关连交易必须事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
 
(iii) 第14A.81及14A.82条:订明联交所会在若干情况下将连串关连交易/持续关连交易合并计算作为一项交易处理,以及列出决定是否行使合并计算交易的权力时会考虑的因素。
 
(iv) 根据上市部发布的常问问题系列二十编号11(「常问问题」),若相关交易是由发行人与同一关连人士订立,而且交易性质相近,则须将有关交易合并计算。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及该公司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作出以下裁定:

该公司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 

(i) 知悉该公司承认就A组交易违反《上市规则》第14A.35条,以及就代理关连交易及B 组交易违反《上市规则》第14A.36条;及
 
(ii) 裁定该公司是因未有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而违反上述两条规定。
 
上市委员会判定,根据《上市规则》14A.8114A.82条以及常问问题,代理关连交易须与B组交易合并计算,因为:
 
(i) 四项交易的订立日期最早与最迟相隔不多于12个月;
 
(ii) 该等协议全部涉及该公司附属公司向互有关连的对手方购买同类产品;及
 
(iii) 该等协议项下的交易模式及产品性质均十分相似。B组交易均为与同一组关连人士订立的框架购买协议。尽管代理关连交易被描述为采购代理协议,而有关产品最终采购自独立方,该公司却直接向代理(属于同一组关连人士)支付总购买价,而非仅向代理支付代理费。因此,代理关连交易实质上是与同一组关连人士订立的购买协议。
 

上市委员会知悉并无证据显示(i) 该公司蓄意或故意隐瞒有关交易;(ii) 有关交易并非按一般、商业及公平条款订立;及(iii) 有任何董事会成员就有关交易获得利益。

内部监控缺失

上市委员会亦裁定该公司在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方面并无充足的内部监控措施,导致该公司出现上述违规事项:

(i) 尽管该公司自2014年起扩充规模,加上之前违反《上市规则》后已先后收到2014年告诫及2017年告诫,但该公司于关键时候未有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制定并维持清晰而完善的系统以识别关连人士。
 
(ii) 直至2017年5月,该公司未有订定关连人士名单(可用于识别关连交易而上报董事会考虑《上市规则》合规事宜)供负责人员参考。
 
(iii) 该公司于关键时候的系统并不足以:
 

(1) 监控及识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及14A.82条可能须合并计算的关连交易/持续关连交易;
 
  (2) 确定有关交易是否涉及任何有关《上市规则》的事宜;
 
  (3) 在有需要时上报董事会及/或高级管理层;及
 
  (4) 就《上市规则》第14A.84条所述情况谘询联交所或其专业顾问。
 
(iv) 该公司于关键时候并无任何系统为负责汇报的员工提供有关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知识。直至A组交易于2017年8月被发现违反《上市规则》前,该公司未有向相关人员提供有关遵守关连交易规定的培训或其他相关指引及书面程序。
 
(v) 就该公司层面而言,该公司于关键时候的系统并不足以监察旗下附属公司有否履行汇报责任。之前导致2014年告诫及2017年告诫的《上市规则》违规事项以及A组交易的违规事项,都是在编备相关中期业绩或年度业绩时才被发现。
 

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1) 导致2014年告诫及2017年告诫的《上市规则》违规事项的性质及起因与本个案类似。
 
(2) 然而,该公司就有关交易未有遵守《上市规则》的情况以及其起因,均显示该公司收到2014年告诫后,其实仍未完全理解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以及就遵守《上市规则》维持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的重要。
 
(3) 该公司当时就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规定的内部监控措施有缺失(如上文所述),导致该公司违规。
 
(4) 违规事项侵害了该公司股东及时收到有关交易的资料及就须事先经股东批准的事项投票表决的权利,损害了股东权益。
 
(5) 上巿发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会破坏市场的透明度、信任及信心。
 
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后,上市委员会决定:
 
(1) 批评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4A.35条及14A.36条。

上市委员会又作出以下指令:

(2) 该公司须于本新闻稿刊发后四星期内,委聘一名上市部满意的独立专业顾问(「顾问」),对该公司的内部监控进行全面检讨并给予改善建议,以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以及于本新闻稿刊发后两个月内,向上市部提交顾问改善建议的书面报告。该公司须于委聘顾问前向上市部提交顾问的职责范围,以便上市部给予意见。
 
(3) 该公司须在提交上述第一份报告后两个月内,向上市部提交顾问就该公司全面执行其建议情况的书面报告。
 
(4) 该公司须促使违规事项发生时的相关董事(该公司前董事除外)各人(i) 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90日内,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董事职责的24小时培训,包括至少4小时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上市规则》培训(「培训」);及(ii) 在培训完成两个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5) 上文第(4)段所述的前董事日后如要出任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必须于出任董事的生效日期前完成培训,而该公司须向有关前董事提供完成培训所需的协助。
 
(6) 该公司须向负责汇报的主要人员提供有关《上市规则》中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规定的4小时培训,并须遵守与上文第(4)段相同的规定。
 
(7) 该公司须于完成上文第(2)至(4)段及第(6)段所述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
 
(8) 该公司须呈交上文第(7)段所述的公告拟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见,并须待上市部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9) 刊发本新闻稿后,上文第(2)至(8)段所列载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均须提交上市部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关注的事宜,上市部须转交上市委员会作决定。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