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上市发行人定期通过业绩公告和报告披露财务资料,对股东及投资者评估上市发行人表现及公司前景,从而作出投资决定尤其重要。当中所披露的内容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上市发行人实施足够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系统十分重要,因为有关系统将影响发行人能否遵从《上市规则》。
发行人进行上述披露前,其董事必须细阅、理解和注重披露的内容,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所披露的财务资料准确无误,若发现任何欠妥事宜即作跟进。
董事会必须检讨每位董事履行本身董事职责和责任所需作的贡献和需有的能力。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568)
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13(2)条,未能确保以下文件所载的该公司财务资讯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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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该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发出之公告,内容有关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之第一季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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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该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发出之公告,内容有关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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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该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刊发之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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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该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发出之公告,内容有关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之第三季业绩,当中载有2015年的溢利预测(「2015年溢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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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i)至(iv)统称为「2015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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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该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发出之公告,内容有关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之第一季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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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该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发出之公告,内容有关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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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该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刊发之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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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该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发出之公告,内容有关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之第三季业绩,当中载有2016年的溢利预测(「2016年溢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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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v)至(viii)统称为「2016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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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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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及董事长张恩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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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及副董事长张云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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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及财务总监杨晋先生(「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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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及董事长国焕然先生(「国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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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郭洪利先生(「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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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春花女士(「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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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林福龙先生(「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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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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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约翰‧保罗‧卡梅伦(John Paul Cameron)(「Cameron先生」);
违反《上市规则》以下内容所述的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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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第3.08(a)条(只适用于张恩荣先生、张云三先生及杨先生)及第3.08(f)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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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以《上市规则》附录五 H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没有尽力遵守《上巿规则》及适用的中国法律和规则,也没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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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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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肖庆周先生(「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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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秦学昌先生(「秦先生」),
违反了《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没有尽力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和规则,也没有尽力制订向张恩荣先生汇报该公司事务及运作、使其可履行董事职责的适当及足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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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2)至(11)项所列的董事合称「相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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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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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该公司前监事张九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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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该公司前监事郝亮先生(「郝先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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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该公司前监事樊仁意先生(「樊先生」),
违反了各人以《上市规则》附录五I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的监事的声明及承诺》(「《监事承诺》」)所载的责任,没有尽力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和规则,也没有尽力促使该公司及相关董事遵守《上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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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12)至(14)项所列的监事合称「相关监事」)。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述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相关董事及相关监事,而不适用于该公司的任何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聆讯
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7月3日就该公司、相关董事及相关监事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董事承诺》及《监事承诺》所载责任进行聆讯。
背景
该公司主要从事能源设备的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份代号:2490)。
张恩荣先生和张云三先生是该公司的创始人。杨先生于2012年3月获委任为该公司财务总监,并于2016年6月29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披露事宜
相关董事及相关监事(在其任期内)批准并确认了2015年披露和2016年披露(包括2015年溢利预测及2016年溢利预测)内容中的每套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该公司曾多次修订2015年披露和2016年披露的内容(见该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2017年9月29日及2017年10月2日的公告)。2015年披露及2016年披露均欠准确,两者所载的财务资料均与实际金额有明显分别(「2015年差额」)。
鉴于2015年披露和2016年披露含有虚假纪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裁定该公司、相关董事和相关监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鉴于2016年披露中的重大会计错误及该公司内部监控的严重缺失及其他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裁定该公司、张恩荣先生、张云三先生、杨先生、国先生、郭先生、王女士、郝先生及张九利先生违反了深交所的规则。
该公司的陈词指其于中国证监会展开调查后在2017年3月22日或前后发现财务资料出错,并为此作出两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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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第一个解释 — 为了确保财政情况稳定,不得已对季度业绩作出临时调整(「临时调整」)。相关调整由张云三先生和杨先生促使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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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第二个解释 — 负责估算和记录收入和成本的财务人员未有充分了解市场价格,以致估计数值与实际金额出现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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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部没有就披露事宜指肖先生和秦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条。肖先生于2015年9月7日不再是该公司董事。上市部信纳,在该公司于2016年1月(或该月底)修订2015年溢利预测之前,肖先生并不知悉2015年差额或内部监控可能出现缺失。至于秦先生,有证据显示他曾对2015年和2016年的部分财务资料的准确性提出疑问及意见,并曾建议该公司聘请独立核数师审核2016年中期和季度业绩,也曾大约在2015年全年业绩公布之时提议加强培训和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
该公司承认2016年首三个季度未有就部分经营性收益的确认和计量以及经营性成本的结转进行有效的审计和监控,因而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误陈述。
授权事宜
张恩荣先生在2005年至2017年2月期间没有上班,并授权儿子张云三先生代其履行职责(「授权事宜」)。他只通过视像形式参与董事会会议。张恩荣先生除了收到季度、中期和年度业绩外,没有人向他汇报任何有关该公司营运或财务业绩的资讯。
除Cameron先生声称自己不知授权事宜外,其他相关董事均信纳张恩荣先生已履行其责任。
《上市规则》相关条文
该公司
《上市规则》第2.13(2)条规定发行人必须确保《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何公告或公司通讯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第3.08、3.16和13.04条,董事会须共同负责该公司的管理与经营业务,而董事也须共同与个别地负责确保该公司完全遵守《上市规则》。
第3.08条规定,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这些责任包括诚实及善意地以发行人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第3.08(a)条)及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第3.08(f)条)。
第3.08(f)条强调了董事须积极关心发行人事务,并对发行人业务有全面理解,即「董事必须符合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董事可以将职能指派他人,但并不就此免除其职责或运用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若董事只靠出席正式会议了解发行人事务,其不算符合上述规定。董事至少须积极关心发行人事务,并对发行人业务有全面理解,在发现任何欠妥事宜时亦必须跟进。」
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其董事作出的《董事承诺》包含了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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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尽力遵守《上巿规则》,及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中国或其他地方的公众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的适用中国法律及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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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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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 — 《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守则》」),董事的责任包括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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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董事会持续检讨该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并且在进行年度检讨时,董事应考虑该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守则》的守则条文C2.1和C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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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足够的(《守则》的守则条文C2.2);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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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作为评核该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是否足够和有效的部分工作,董事应定期检讨董事向该公司履行职责所需付出的贡献,以及有关董事是否付出足够时间履行职责(《守则》的原则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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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
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其监事作出的《监事承诺》包含了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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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监事对中国或其他地方的公众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的责任的适用中国法律及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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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尽力促使该公司及其董事遵守《上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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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职权范围,相关监事须审阅并查核该公司的定期/中期报告并提供其审核报告,以及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管理该公司事宜上的操守。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经考虑上市部、该公司、相关董事及相关监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作出以下裁定:
该公司违规事项及其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缺失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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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3(2)条。2015年披露和2016年披露的内容有误导及欺诈成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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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没有保持足够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系统,以确保2015年披露和2016年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第2.13(2)条规定,并使张恩荣先生能够妥善履行其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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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董事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裁定相关董事有以下违规事项:
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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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上市规则》第3.08(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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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诚实及善意地以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张恩荣先生不了解该公司的运营情况,但仍批准了2015年披露和2016年披露。
张云三先生和杨先生知道2015年和2016年的首三季度财务业绩作了临时调整,但仍选择批准内容不正确的2015年披露和2016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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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恩荣先生
张云三先生
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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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第3.08(f)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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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确保该公司有足够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系统,以符合《上市规则》第2.13(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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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恩荣先生
张云三先生
杨先生
国先生
郭先生
王女士
林先生
Cameron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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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在授权事宜上显出企业管治方面的严重缺失。没有证据显示董事曾采取任何措施以确保该公司订有适当的汇报程序以向张恩荣先生汇报公司事务,又或检讨张恩荣先生对该公司的贡献及履行职责的能力,以及他有否付出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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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恩荣先生
张云三先生
杨先生
国先生
郭先生
王女士
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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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了2015年差额这样的警号时,董事理应对此有所质疑。但当董事面对庞大的2015年差额时,都没有查询或怀疑内部监控是否出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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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恩荣先生
张云三先生
国先生
郭先生
王女士
林先生
Cameron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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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公司修订2015年溢利预测时,及其后审阅并批准2015年度业绩时,董事理应发现庞大的2015年差额。但是,没有证据显示董事曾查究造成差额的原因;怀疑是否存在任何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缺失;或如何处理有关缺失;又或考量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即该公司的2015年披露是否准确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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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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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董事承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a)条(只适用于张恩荣先生、张云三先生及杨先生)及3.08(f)条,加上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该等董事作出的不利裁定,以及没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2.13(2)条规则并保持足够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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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恩荣先生
张云三先生
杨先生
国先生
郭先生
王女士
林先生
Cameron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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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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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董事承诺》:基于中国证监会的裁决,再加上没有尽力制订适当及足够的程序以向张恩荣先生汇报该公司的事务及运作,让其可履行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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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先生
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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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恩荣先生 - 故意或持续无视《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裁定张恩荣先生长时间(2005年至2017年2月)故意并持续没有履行其作为执行董事及董事长在《上市规则》下的职责。
违反《监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裁定相关监事违反《监事承诺》,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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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裁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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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三人没有尽力促使该公司及相关董事遵守《上市规则》并就披露事宜及授权事宜保持足够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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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上关注事项
发行人充足的资料披露,可确保维持香港证券交易公平有序。上市发行人定期透过业绩公告及报告披露财务资料,对股东及投资者评估上市发行人表现及公司前景,从而作出投资决定尤其重要。
《上市规则》第2.13条列出了联交所对上市发行人的公司通讯的要求。上市发行人有必要实施适度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系统,藉以确保其遵守《上市规则》。将职能指派个别董事或其他员工,并不免除其他董事个别或共同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的责任,去监督所指派工作执行情况并在若发现执行缺失时采取迅速有效补救措施。
基于上市发行人披露其财务资料的性质和重要性,董事必须细阅、理解并注重有关披露的内容,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所披露的财务资料准确无误,若发现任何欠妥事宜即作跟进。对于外聘顾问的意见,董事须有其批判性思维,运用自身智慧和经验自行仔细考量有关意见,尤其是已经出现警号时更应特别注意。
上市委员会认为个案中的违规事项及行为问题严重。有关的不正确兼误导/欺骗性财务资料牵涉范围甚大,投资者长时间依据该等资料进行交易,已经损害市场的持正操作。
本个案中张恩荣先生在2005年至2017年2月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时授权张云三先生代其履行职责,反映出该公司有严重的企业管治问题。发行人董事对公司的职责非等闲之事。除非董事本人、董事会及上市发行人都信纳有关董事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否则他应请辞。如果董事仅在正式会议中才关注发行人的事务,代表他并不符合要以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后,上市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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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开谴责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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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开谴责张恩荣先生、张云三先生、杨先生、国先生、郭先生、王女士、林先生、张九利先生、郝先生及樊先生。有关张恩荣先生,联交所认为,若他仍留任该公司的董事,将会有损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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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开批评Cameron先生、肖先生及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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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又作出以下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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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须(i) 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四星期内,委聘一名上市部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定义见《上市规则》第3A.01条,即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6类受规管活动、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可从事保荐人工作,并(如适用)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或第3A.20条获委任为可从事合规顾问工作的公司或认可财务机构),于往后两年持续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提供意见;及(ii) 于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部提交合规顾问的职责范围,以便上市部给予意见。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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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该公司须(i) 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两星期内,委聘一名令上市部满意的独立专业顾问(「顾问」)彻底检讨该公司之内部监控,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该公司须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两个月内,向上市部提供载有顾问建议之顾问报告书,并于委聘顾问前向上市部提交顾问的职责范围,以便上市部给予意见;及(ii) 于提交第一份报告后两个月内,向上市部呈交就该公司全面执行顾问建议而编制之另一份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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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现时并非任何其他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张恩荣先生、张云三先生、杨先生、国先生、郭先生、王女士、林先生、Cameron先生、肖先生及秦先生日后若要再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i) 参加由如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等机构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董事职责的24小时培训(「培训」),包括4小时有关《上市规则》下的财务汇报责任的培训以及4小时有关董事对发行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责任的培训,并于有关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完成培训;及(ii) 向上市部提供培训机构发出的全面合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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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该公司须于完成上文第(4)(i)、(5)(i)及(5)(ii)段所述的各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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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该公司须向上市部提交有关上文第(7)段所述公告的拟稿供其给予意见,并仅可在上市部确认再无其他意见后刊发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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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新闻稿刊发后,上文第(4)至(8)段所列载的任何指令在管理及运作上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均须提交上市部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关注的事宜,上市部须转交上市委员会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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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