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取消宜进利(集团)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上市地位的通告
监管通讯
2011年7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宜进利(集团)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时清盘人)
(股份代号: 304)
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7项应用指引取消其上市地位
联交所宣布,由2011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起,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到了下述限期结束之日,该公司仍未能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因此,联交所将按照除牌程序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由2011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起,宜进利(集团)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时清盘人)(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将按照《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予以取消。《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联交所将长期停牌公司除牌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由2008年8月18日起停牌。因此,该公司的股份实际上已暂停买卖近3年。
该公司自2010年12月22日起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须于第三阶段的六个月期限届满前至少十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未能按规定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将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该公司于第三阶段届满前向联交所提交了一份复牌建议。然而,联交所议决该复牌建议并非可行的建议。因此,联交所将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已通知该公司,其须根据第17项应用指引第3.1段,于本通告发出的同一日刊发公告,向公众交代其股份的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
聯交所建议该公司股东如对该公司除牌的影响有任何疑问,应征询适当的专业意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