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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美亚娱樂资讯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91)主席兼执行董事李国兴先生违反《上市规则》及其向联交所作出承诺

监管通讯
2011年7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谴责美亚娱乐资讯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391)主席兼执行董事李国兴先生(「李先生」)违反下列规则或规定: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第A3B8项规则;及

(2) 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即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

 

实况

《标准守则》第A3(a)(i)项规则列明(其中包括),在上市发行人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刊发年度业绩日期之前60日内(「禁止买卖期」),其董事不得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证券。

根据《标准守则》第A3(b)项规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每次其董事不得买卖其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联交所。

根据登载于联交所网站「常问问题系列八」第64条问题的回应(「常问问题第64」),发行人在根据《标准守则》第A3(b)项规则通知聯交所后,即使其后决定延期刊发业绩,禁止买卖期的开始日期亦不得有变。有关的禁止买卖期将延长至业绩刊发日

2010331日,该公司根据《标准守则》第A3 (b) 项规则通知联交所,其截至2010331日年度的年度业绩(「年度业绩」)将于2010531日或前后公布,而其禁止买卖期于2010331日开始。

该公司约于2010331日通知李先生上述建议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及禁止买卖期的开始日期。

先生:

(a) 2010512日在市场上按平均每股0.174元的价格购入2,000万股该公司股份;及

(b) 2010513日在市场上按平均每股0.18元的价格购入1,000万股该公司股份。

(a)(b)统称「有关买卖」)。

该公司约于2010514日通知李先生,经实地考察该公司的海外附属公司后,预期需要更长时间完成编制及审有关附属公司的账目,因此不会于20107月中之前刊发年度业绩。

2010517日,该公司通知联交所年度业绩将于20107月中左右公布,而相关禁止买卖期将于2010515日开始。联交所通知该公司,指该公司计划修改禁止买卖期的开始日期之事不为《标准守则》所容许,有关开始日期维持在2010年3月31日。

李先生约于2010517日知悉禁止买卖期的开始日期维持在2010331日。

2010720日,该公司公布年度业绩。
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了上市科及李先生呈交的意见,结论如下:


违反《标准守则》第
A3(a)(i)
B8项规则

根据《标准守则》第A3(a)(i)项规则(按常问问题第64条的阐释),该公司年度业绩的禁止买卖期于2010331日开始,2010720日结束。

《标准守则》第B8项规则列明,董事于未书面通知主席或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均不得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证券。李先生确认进行有关买卖时并无如此行事。

鉴于2010512日及13日的有关买卖乃于禁止买卖期内进行,而李先生亦无事先通知该公司的指定董事以取得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上市委员会认为李先生违反了《标准守则》第A3(a)(i)B8项规则。


违反《董事承诺》


委员会亦认为李先生违反《董事承诺》,即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原因如下:

(a) 虽然李先生已于2010331日或前后收到该公司通知其不得买卖该公司股份的禁止买卖期,但其仍于禁止买卖期内进行有关买卖;

(b) 其进行有关买卖前并无通知指定董事以取得该董事的确认书;及

(c) 进行有关买卖前,其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确保有关买卖全面遵守《标准守则》。


和解方案

李先生承认违反《标准守则》第A3(a)(i)B8项规则以及其《董事承诺》,并接受上市委员会对其施加的制裁。

 

制裁

经裁定李先生上述违规事项,并得悉李先生已承认有关违规后,上市委员会谴责李先生违反《标准守则》第A3B8项规则以及《董事承诺》。

此外,上市委员会指令,李先生须参加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的内容涵盖遵守《上市规则》、董事职责(包括《标准守则》的规定)及企业管治事宜的培训(「培训」)24小时,并须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120日内完成。李先生须于完成培训后两星期内,向上市科书面确认已全面遵守此项培训规定,并提供由课程提供者发出的书面证明。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兹确认上述公开谴责仅适用于李先生,而不涉及该公司或其董事会任何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