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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香港交易所修订《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建议

企业
2010年4月12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留意到今日若干传媒就其修订《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建议的报道,现发出以下声明以回应传媒查询: 

香港交易所提呈给股东于2010422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考虑的建议包括一项修订其《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建议。该修订建议主要是有关董事及委员会成员的书面决议、提名董事的期限,以及使用网站与股东通讯等事宜。   

除于2010318日发给股东的通函(通函)内所载说明外,香港交易所现对有关 董事及委员会成员的书面决议的建议修订安排提供进一步资料以回应近日有关上述事宜的查询及报道。在通函内,我们建议从「书面决议经由全体董事或委员会成员批准」的决议方式,改为「书面决议经由过半数的董事或委员会成员批准」所取代当中考虑到的因素包括  

(1) 书面决议是董事会就某项公司事宜作出决定的一种方法。董事会主席及其他董事会成员在考虑到有关事宜对公司的影响及各方权益人的利益后,会酌情决定有关事宜应否以书面方式决议。

(2) 即使已提议以书面决议方式处理有关事宜,任何一位董事仍可根据现行《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03条随时要求召开会议以考虑有关事宜,公司秘书收到有关要求后须为此召开董事会会议。即使有关书面决议已获过半数董事通过,任何一位董事仍可召开会议重新考虑有关事宜及或撤销该项决议。  

(3) 以书面决议方式作出决定并无剥夺董事商讨有关事项的权利,因为有关事项的资料均会发送予全体董事。这样,董事仍有机会直接或间接(透过公司秘书以电话等各种不同途径)向董事会其他成员自由发表意见。

(4) 经由过半数董事签署或全体董事但不包括身在香港境外者一致签署书面决议作为董事会批准事宜的方式在其他香港上市公司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内属普遍条文。即使在其他主要金融中心(如新加坡、澳洲及英国等)的交易所及金融机构,也同样可见经由过半数或绝大多数董事或全体当时身在相关国家的董事签署而通过书面决议的做法。

更新日期 201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