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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刊发《建议修改有关上市发行人通函及上市文件的规定之谘询文件》

企业
2009年9月18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刊发谘询文件,建议修改有关上市发行人通函及上市文件的规定。

谘询文件就以下建议谘询公众的意见:简化若干有关上市发行人通函及上市文件的规定;将现时应用《上市规则》(即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上市规则 )的惯常做法编纳成规。有关建议旨在改善通函和上市文件的内容,使其为股东提供更为相关的资料;建议也旨在删除某些可能会对发行人构成不必要负担或限制的规定,以鼓励发行人将文件更及时发送到市场。

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进行主要交易(或更高级别的交易)及须股东批准的关连交易必须向股东发送通函。此外,当发行人申请若干证券上市(例如供股或公开招股(Open Offer))时,该发行人必须刊发上市文件。《上市规则》载有关于该等通函及上市文件的具体披露规定,以及发送通函的时间规定。

过去曾有发行人与市场人士向联交所提供以下意见:有若干有关通函及上市文件的规定,是要求披露一些关于发行人的资料,但该等资料与相关文件内所述事项并无直接关系、又或已是公开的资料。此外,若干披露规定可能会令发行人延迟发送相关文件,而不见有何加强文件内容的重大效益。

在谘询文件中,联交所也提出若干修订建议以提高通函及上市文件的披露标准,包括:要求发行人除向联交所披露有关交易的资料及预定时间表以外,也应向股东披露该等资料及时间表,藉以提高透明度;以及修订发行人的董事就文件内容所作的责任声明,以反映现时的披露标准。

修订建议包括:

  • 修订有关非常重大出售的事项的财务披露规定;
  • 修订现行有关主要收购交易(或更高级别的收购交易)的通函的披露规定;现行规则严格规定发行人必须披露收购目标于最近期财政年度的财务资料;
  • 容许发行人于其文件内提述已公布的资料 (代替重复列载相同的资料);
  • 就已上市的中国及海外发行人而言,删除这样的披露规定:即要求该等发行人于上市文件中须披露其组织文件条文及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管制条文;以及删除有关文件的查阅规定;
  • 规定发行人的通函须披露载于其董事会会议纪录内有关关连交易的资料;
  • 如交易须股东批准,规定发行人须披露其预算发送通函的日期;如其后该日期有变,发行人须向股东提供有关资料。该项新规定将取代发行人须于公告刊发后21日内向股东发送通函的规定;
  • 修订董事就文件内容所作的责任声明,以反映现时的披露标准;
  • 修订若干《上市规则》条文以阐明发行人应如何应用相关规则。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说:「我们进行这次检讨,回应了市场人士就通函及上市文件内所载资料的相关性而向我们提出的意见。我们同时亦谨记,投资者必需获发行人提供最新及充份的资料以作出有适当根据的决定。我们相信是次谘询文件中的建议属一个恰当的平衡,有关建议亦是香港交易所不断致力进一步改善上市监管制度的工作一环。」

谘询文件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下载。有关人士宜透过填交问卷提交其对谘询文件所载各项建议的意见。

提交回应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18日。

更新日期 20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