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公布有关主板发行人刊发股价敏感资料公告后暂停上市证券交易的修订政策,以及为配合发行人更适时登载股价敏感资料而作出的轻微《上市规则》修订。改动后的政策及规则修订将于2008年3月10日生效。
此外,香港交易所亦于今天发表市场对其2002年3月刊发的《有关上市发行人公告发布常规修订方案的谘询文件》(《谘询文件》)的回应意见。大部分回应人士支持在交易时段内刊发发行人公告的建议。今天公布的修订有助日后若有需要时过渡至在交易时段内刊发发行人公告。
修订停牌政策
现时,发行人可在交易日上午6至9时刊发载有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但若属主板发行人,其证券须停牌半天(创业板发行人方面现时则没有相应的停牌规定;有关政策亦将维持不变)。由2008年3月10日起,若主板发行人在交易日上午6时至9时刊发任何公告,其上市证券毋须停牌。
此外,主板及创业板的发行人现时可在交易日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1时30分刊发初步财务业绩公告、停牌公告及若干不含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由2008年3月10日起,主板及创业板的发行人皆可在交易日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2时刊发任何类别公告(包括载有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而不用停牌。
政策的改动载于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