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四)宣布多项措施,以利便更多不同类型的「市场延拓产品」(Market Access Products)在港上市,以进一步鼓励创新金融产品。
市场延拓产品一般指以下列为相关资产的结构性产品:
- 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 商品资产或衍生产品合约
- 以(a)项及(b)项为基础的指数
为利便更多不同类型的市场延拓产品上市,联交所已加强了结构性产品的市场机制如下。
认可交易所
若要发行以海外上市的证券(或以其为基础的指数)为相关资产结构性产品,其上市所在的交易所必须属此方面的认可交易所。经检讨后,联交所现已扩大认可交易所的名单,将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所有成员交易所以及若干其他交易所都包括在内。附录一载有此66家现时获认可的交易所名单。至于其他交易所能否获认可,则要待发行商提出要求时再按个别情况考虑。在声誉良好的商品及衍生产品交易所上市的衍生产品合约过去一直都符合发行结构性产品的资格,日后亦将维持不变。
年期
结构性产品毋须附有抵押品。然而,若发行商的信贷评级在发行结构性产品后与结构性产品到期之间出现逆转,投资者不免会蒙受损失;为保障投资者,因此结构性产品的年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联交所明白,市场延拓产品的投资者或可能想有较现时五年限期为长的投资期。因此,联交所认为,只要不影响现行规定下发行商信贷评级对投资者提供的保障,应可以提供一个让较长期市场延拓产品上市的机制。
续期法是达此目标的其中一个可行方法,但当中需要就《上市规则》的一般应用作出豁免。联交所已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同意是项豁免。续期法的主要特点是:由产品推出至最后到期日期间,每隔五年联交所便会作一次评估,以了解发行商届时是否仍符合当时结构性产品发行人的资格准则。如发行商在任何一次评估中未能符合有关准则,其结构性产品将作到期论,发行商须向投资者支付按预定结算公式计算的款项。有关续期法的进一步详情,发行商应与联交所联络。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认为:「香港交易所采取这些措施,旨在促进香港结构性产品市场进一步发展。续期法能够便利较长期的结构性产品上市,同时又维持发行上市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必须获得极高信贷评级这一重要资格规定。」
现货市场部主管叶志衡补充:「新措施让发行商可为投资者提供许多不同类型相关资产的长线投资机会,当中包括单一市场、区域性市场、主题指数、专有指数、伊斯兰指数、新兴市场证券、商品(如贵金属、天然资源及排放权)、金融衍生产品(如利率及货币期货)等,以及许多的其他选择。我们热切期待与发行商紧密合作,共同推动结构性产品上市,使香港证券市场的产品更形多元化。」
附录一
发行结构性产品方面的认可海外交易所
(以英文字母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