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载中

香港交易所公布《企业管治常规守则》执行情况的报告

监管通讯
2007年3月30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刊发有关上市发行人在2005年年报内披露企业管治常规情况的报告;有关报告已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市及上市公司事宜」一栏。

报告涵盖621家发行人(515家主板发行人,106家创业板发行人)的年报,目的是要确定现时执行新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守则》)的成效。

除涉及内部监控的守则条文外,《守则》适用于2005年1月1 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涉及内部监控的守则条文则适用于2005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

《守则》载列两重建议:1)守则条文;及2)建议最佳常规。守则条文并非强制规定,但发行人必须在其中期报告及年报内披露其有否遵守每条守则条文;若发行人偏离了个别的守则条文,其必须就有关偏离条文的情况作出解释。建议最佳常规只属指引,即联交所鼓励而非要求发行人说明其有否遵守条文行事及就任何偏离条文的情况作出解释。

报告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全部621家发行人均符合「不遵守就须解释」的要求,换言之,这些发行人全部都在其年报内说明其已遵守守则条文,或已就其偏离一项或多项守则条文的情况作出解释;
  •   
这些发行人当中,遵守了44条守则条文中的最少41条者占近90%;及
相对规模较小的发行人(以市值计),较大型的发行人遵守的守则条文较多。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说:「透过『不遵守就须解释』的方法,我们可在以下两方面之间取得平衡:高度严谨的企业管治规则,以及给予发行人灵活性,让其可自行决定阐释其采纳或不采纳若干企业管治常规。发行人若没有遵守守则条文,就必须披露,并须提供经考虑的理由解释其为何偏离有关条文,好让投资者可以自行评定发行人的企业管治常规是否符合他们的期望。未能作出有关的披露即属违反《上市规则》,须受制裁。」

韦思齐继续说:「《守则》以及《上市规则》2004年所作的大幅修订均达到预期目标。公司的企业管治标准已见提升,公司董事渐趋主动寻找及检讨本身企业制度及程序上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正视处理。」

更新日期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