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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香港交易所联合新闻稿 - 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

监管通讯
2007年3月7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星期三)刊发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以向市场厘清《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要求,并就主要的股东保障事宜提供清晰的说明大纲以供准发行人及其顾问参照,希望藉此利便海外公司来港上市。

现时,在香港及其他认可司法权区1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申请人若拟寻求在主板及创业板作主要上市,联交所会按个别情况考虑,申请人亦须证明其为股东提供的保障至少相当于香港法例所要求的适当水平。联合政策声明中列载的主要股东保障措施一览表当有助申请人按主要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证明其受适当措施所管限。

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Martin Wheatley)表示:「政策声明为于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注册成立并寻求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提供清晰指引,并能落实经济高峰会的金融服务专题小组提出有关方便在内地有大量业务的海外公司上市,以及把香港发展成为全球优质公司的国际上市平台的建议。」

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周文耀说:「我们发出此政策声明,是希望可确保海外公司来港上市时毋须承受过大的负担。我们预期有关的说明大纲可有助海外公司并减省它们在寻求在香港上市时所需的工作,让它们得以集中处理为数较少但更相关的事宜,从而简化海外发行人的上市程序,并为投资者维持市场质素。」

周氏续说:「随着香港金融市场持续增长,我们相信假以时日,全球将会有愈来愈多的公司,尤其是在中国内地及香港有商业利益或其他联系的公司,寻求到香港集资并挂牌买卖。香港交易所看的是长线,我们并不预期短期内会收到大量海外公司的申请。过去数年来,香港交易所已多次在不同的海外市场活动上阐释在香港上市的好处,展望将来,我们仍会继续进行这类推广活动。」

随附上述的联合政策声明

1《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其后上市委员会于2006年10月也批准接纳澳洲及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认可的司法权区。

更新日期 20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