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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 重续租约

监管通讯
2006年12月13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388)

 

持续关连交易重续租约

于2006年12月13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 ─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作为租客,与CP(SH) Limited (CP(SH)),作为实益拥有人,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函件,重续于中国工商银行大厦若干单位的现有租约(新租约)。CP(SH)是根据2006年4月26日其作为买家与泽峯发展有限公司(泽峯)作为卖家订立的买卖合约(该买卖合约)签订该要约函件;根据该买卖合约,泽峯同意出售而CP(SH)同意购入(其中包括)香港中环花园道3号中国工商银行大厦(该大厦)。 

根据该买卖合约,CP(SH)有权实行及执行任何契约、事宜及交易以更改、变更或重新商议现有租约及牌照下任何条件及条款,及/或就该大厦进一步订立租约及牌照合约。

CP(SH)及泽峯同为冠君产业信托拥有及控制;鹰君集团有限公司(鹰君)持有冠君产业信托49.2%权益,而罗嘉瑞医生(罗医生)则是鹰君的控股股东。因此,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CP(SH)及泽峯均构成罗医生的联系人。罗医生在前12个月内曾任香港交易所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条的规定,乃被视为香港交易所的关连人士。由于CP(SH)及泽峯同为罗医生的联系人,故二者亦构成香港交易所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4条的规定,按要约函件的基本条款而将订立的新租约构成香港交易所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期交所根据新租约每年应付的代价占香港交易所的适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均低于2.5%,新租约只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而毋须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新租约

要约函件日期 : 2006年12月13日;根据要约函件,下述订约方同意按函件的基本条款执行租约。


订约方   : (1) CP(SH) 作为实益拥有人。


根据该买卖合约,泽峯同意出售而CP(SH)同意购入(其中包括)该大厦。 


根据该买卖合约,CP(SH)有权实行及执行任何契约、事宜及交易以更改、变更或重新商议现有租约及牌照下任何条件及条款,及/或就该大厦进一步订立租约及牌照合约。


CP(SH)主要从事物业投资业务。CP(SH)及泽峯同为冠君产业信托拥有及控制。鹰君持有冠君产业信托总基金单位49.2%的权益。


    (2) 期交所,作为租客。期交所是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交易所拥有及经营香港唯一的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以及其各自相关的结算公司。


物业 : 香港中环花园道3号中国工商银行大厦5楼501-3室及储物室,以及11楼1101及1109-11室(该物业)


租用面积 : 约10,348平方呎


租期 : 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天),为期两年


租金 : 每月745,056元,不包括管理费、差饷及所有其他开支

年度上限

根据新租约的月租745,056元计算,年度上限(不包括如管理费、差饷及所有其他开支等不定额开支)为8,940,672元。

进行交易的原因

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函件,是为了重续该物业的现有租约(现有租约之详情已于香港交易所2004年12月14日的公告中披露);该份租约将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该物业自1992年起一直由期交所租用作办公室。期交所有实际需要保留中国工商银行大厦的现有办公室,用作期交所的主要数据中心,并作为其系统支援小组的办事处。

期交所已委聘专业物业顾问莱坊测计师行有限公司就其与CP(SH)商谈续租的事宜向其提供市场资讯、租金估价及提供意见。新租约的条款乃按公平原则磋商,而该物业的租金乃经参考面积及地点均可资比较的物业的公开市值租金后厘定。董事会(成员名单载于本公告最后部分)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建东博士及黄世雄先生因未能出席是日董事会除外)认为,新租约为于期交所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当中的条款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公平合理,也符合香港交易所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于签订要约函件后,期交所及CP(SH)将竭力协定及签署相关租约,有关租约所载条款将与要约函件所列者大致相同。

《上市规则》的影响

CP(SH)及泽峯同为冠君产业信托拥有及控制;鹰君持有冠君产业信托49.2%权益,而罗医生则是鹰君的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CP(SH)及泽峯均构成罗医生的联系人。罗医生在前12个月内曾任香港交易所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条的规定,乃被视为香港交易所的关连人士。由于CP(SH)及泽峯同为罗医生的联系人,故二者亦构成香港交易所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4条的规定,新租约构成香港交易所的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条的规定,由于期交所根据新租约每年应付的租金占香港交易所的适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均低于2.5%,新租约只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及第14A.37至14A.41条分别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而毋须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更新日期 200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