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载中

通告 -- 关于三元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140)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05年6月2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三元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140)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联交所宣布,由本通告发出当日起,该公司即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5年12月2日(即本通告发出当日起计六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由本通告发出当日起三元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即进入《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自2004年5月13日起停牌。到2004年11月12日,该公司根据第17项应用指引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于2005年5月11日结束之前,该公司仍未有提交任何可行的复牌建议。所谓可行的复牌建议,即若施行有关建议,发行人足可证明其符合(其中包括)《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发行人的证券才得以在联交所继续上市。

鉴于该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前提交任何复牌建议,又持续未能证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该公司现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可行的复牌建议须于此六个月期限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提交。若该公司仍未能按规定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由2005年6月3日起计六个月期限届满时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