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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香港交易所联合新闻稿 -- 联交所与证监会目前就上市规管所担当的角色概述

企业
2005年3月31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联合发表有关证监会与联交所在上市规管方面所担当的角色概要。该份概要的发表旨在帮助市场了解证监会与联交所的角色及两者职能上的衔接。

有关证监会与联交所分别担当的角色的详细描述,已于2003年1月的《上市事宜谅解备忘录》内阐述。该备忘录可于两家机构的网站http://www.sfc.hkwww.hkex.com.hk上阅览。

附件

联交所在规管拟在香港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在上述公司上市后,继续对它们进行监察方面担当主导角色。根据法例,联交所负责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香港市场是公平、有秩序及信息灵通的(联交所的法定责任)。然而,联交所的上市规管角色并非其专有的。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市场监管方面及上市规管的若干范畴扮演着领导的角色,并且在涉及企业失当行为的个案中,透过行使其法定调查及执法权力,肩负起相辅相成的角色。

证监会的法定责任之一是监督及监察联交所履行其与上市事宜有关的职能及职责。联交所与证监会的职员会定期开会讨论与上市有关的事宜。证监会亦会定期稽核联交所在规管与上市有关的事宜方面的表现。

联交所涉及上市事宜的职能由上市科及上市委员会执行,并可分为两大类:(a)制定及发布规则(《上市规则》)以为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订明上市规定;及(b)公正无私地执行《上市规则》。

上市科是所有上市申请人及其顾问的主要联络点。上市科负责审核由上市申请人为遵从《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下有关招股章程的规定而递交的资料,并联同上市委员会一起负责上市批核的过程。根据双重存档制度,联交所会将由上市申请人递交的资料的副本送交证监会。假如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上市资料内所作的披露看来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证监会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

联交所履行其法定责任的方法之一,是致力确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联交所采取多个做法以达致此目的,包括:监察股价走势及媒体报道、审核重大公告及文件的草拟稿,以及制订上市公司的企业管治准则及指引,并监察公司遵守该等准则及指引的情况。联交所全权负责调查任何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的个案,并且在适当情况下,展开正式的纪律行动。若某个案关乎有人涉嫌违反刑事或民事法,联交所便会将事件转介合适的法定机构跟进,并且会应有关方面的要求而给予协助。

证监会可在若干情况下行使法定的调查及执法权力,例如证监会有理由相信某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涉及亏空公款、欺诈、不法行为或其他对股东不当的行为,或某家上市公司呈交存档的文件内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等。在适当情况下,证监会会将有关事件转介其他法定团体或相关的执法机构处理。

根据目前的监管安排,联交所负责订立《上市规则》。联交所在制订有关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时,或会在适当情况下谘询市场(包括证监会)的意见。所有就《上市规则》所作的修订及会强制执行或应用范围广泛的政策决定,均须获证监会批准。

至于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规管,联交所作为市场营运机构,负责制订及执行适用于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关于尽职审查的应用指引。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机构,负责就履行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工作的企业融资顾问进行资格评估、持续监督、纪律处分及采取执法行动。证监会获《证券及期货条例》赋权就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制定有关准则、进行实地视察、调查失当行为及施加纪律制裁。

联交所与证监会就两者在涉及上市事宜方面的合作签署了多份谅解备忘录。这些谅解备忘录不单可以尽量减少联交所可能出现的任何利益冲突,还可以界定联交所与证监会在双重存档制度下分别担当的角色,并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避免监管过程出现任何重复或真空的情况。

更新日期 20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