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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财政司司长所委任的检讨证券及期货市场规管架构运作专家小组的建议

企业
监管通讯
2003年3月23日

引言

财政司司长于2002年9月26日委任以检讨政府、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以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在证券上市及发行人有关事宜的角色及职能,以及规管架构在上市事宜方面之运作的专家小组在2003年3月21日发表报告书。专家小组报告书全文可于http://sc.info.gov.hk/gb/www.info.gov.hk/info/expert/expertreport-c.htm网址下载。

专家小组的建议

专家小组所提出而直接影响香港交易所在上市事宜上角色的主要建议如下:

  1. 香港交易所规管上市的职能必须卸除,改由证监会之下新成立的香港上市局履行。香港上市局应负责处理上市申请,以及订立和执行有关上市事宜的规则。上述安排可在《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提供的法律框架内实施。香港上市局应负责执行规管及市场发展工作,并须接受问责。此外,香港上市局应代表香港与国际发行人及投资者联系,并就香港交易所不断吸引优质公司(尤其是内地公司)来港上市的工作,提供支援。
  2. 香港交易所应可就上市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买卖自行订立其证券市场的批准买卖和停止买卖准则,以及行为守则或规则。这些准则、守则和规则不能凌驾香港上市局所订的规则。香港交易所不再肩负规管职能后,应让其以商业机构的形式运作,而政府应把其影响减至最低(例如逐步减少由政府委任的董事数目),而证监会应减少参与香港交易所的日常运作。
  3. 承担上市职能后,证监会应集中注意力于结合这新职能所发挥的协同作用,并确保香港交易所采用审慎风险管理措施,营办证券及期货市场,使之能公平及有秩序地运作。
  4. 香港上市局应就首次公开招股及批给持续上市资格事宜,按收回成本原则征收上市费。香港交易所可就准许在联交所进行买卖,收取这项商业服务的费用,有关数额不应使香港交易所在移交规管上市的职能后的盈利有所增减。目标旨在维持香港与其他市场竞争的地位,因此有关改变应尽可能对发行人的成本不构成影响。

政府公布

政府于2003年3月21日公布其接纳上述建议,并将与有关方面(尤其证监会及香港交易所)共同研究,制定计划以实施专家小组各项有关移交上市职能的建议。政府并表明会联同证监会及香港交易所,致力确保在落实有关转变的时候,不会令香港交易所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盈利有所影响。

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回应

鉴于政府已有意向采纳专家小组的建议,香港交易所将紧密参与政府和证监会实施有关建议的事宜。

董事会注意到政府的立场,是建议中的移交上市职能时不应使香港交易所的盈利与移交之前比较有所增减;因此,董事会会确保香港交易所在与政府及证监会商讨实施专家小组各项建议时,确实可以达到上述目标。

当董事会经研究及审议专家小组报告书及取得财务顾问意见后认为适当时,可能再另行发出公布。

此乃承董事会命作出的公布;各董事谨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布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香港交易所股东及投资大众买卖香港交易所股份时宜小心谨慎。

 

更新日期 200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