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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商品衍生权证

监管通讯
2003年3月10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 告

商品衍生权证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会考虑发行人发行上市日至到期日相隔不少于一个月的商品衍生权证的申请。

在期货市场,商品期货一般按议定的合约细则进行交易;合约细则订明的事项包括最早及最后交付日期、商品质量标准以及交付地点等。合约的交付日期一般包括继后12个月的每一月份以及其后月份。

商品的现货价一般指该商品最接近的一个期货月的合约价格。据此,3月份的商品现货价每每是有关商品的4月份期货合约价。

《上市规则》第15A.38(1)条规定,衍生权证的上市日至到期日,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为遵守有关规定,商品权证所涉及商品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必须在商品权证上市日期起计至少6个月之后。

然而,远期月份的期货合约价与现货价不一定有紧密关连。若有此情况,联交所将考虑豁免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第15A.38(1)条,容许发行较近月份的期货合约衍生权证,但权证上市日至到期日相隔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发行人如欲申请有关豁免,请联络上市科。所有豁免申请将按个别情况考虑。

更新日期 200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