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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回应传媒有关电讯盈科有限公司的报道

企业
监管通讯
2003年2月9日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注意到有若干传媒报道指责联交所对该公司2003年2月6日及7日所发出公告的处理手法,该等指责并无事实根据。

联交所在处理该个案时已主动寻求该公司回应2月6日的传媒报道。该等报道指该公司曾接触英国大东电报局,拟提出以大约24亿英磅的作价以期收购大东电报局的建议,但该项建议已遭大东电报局拒绝。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有基本的责任确保全面、准确并及时的资料披露。若遇有任何股价敏感资料不慎外泄及/或为传媒所报道,则不论联交所有否查询,发行人及其董事均有责任作出回应。在回应市场传闻或传媒报道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有责任针对该等报道及/或传闻的内容及要义作出回应,并发出适当的公告。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有责任确保其透过监管渠道发出的任何声明或任何其他资料没有误导、错误及欺诈成份,亦没有遗漏一些或会影响有关声明或资讯含意的内容。若谓联交所因为审阅公司公告而须对上市公司任何公告的内容承担责任,实属误导之说。

而香港交易所电子商务及资讯服务单位(下称「eBIS」)亦没有延误在香港交易所的网页登载该公司的第二份公告。eBIS是根据行之有效及广为市场熟悉的程序行事。由于eBIS是在凌晨12:00后才收到载有有关公告之磁碟,eBIS遂将有关公告拨入2003年2月7日开市前第一批公告中一并上载香港交易所网站。

上市科现正寻求该公司对事件作进一步澄清。

更新日期 200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