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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 -- 有关骏泰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易名为普纳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及钟锦明先生(于2000 年8月7日辞职)和黄钜泉先生(于2000 年5月15日辞职)(以下统称「有关董事」)

监管通讯
2002年9月3日

公开谴责声明
有关

骏泰集团有限公司
(现已易名为普纳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钟锦明先生(于2000年8月7日辞职)
黄钜泉先生(于2000年5月15日辞职)
(以下统称「有关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兹就以下事项对该公司、钟锦明先生及黄钜泉先生作出公开谴责:(i)该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和经审计账目;(ii)该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行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股东周年大会;以及(iii)该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发截至1999年9月30日止半年度的中期业绩。这些失责行为违反了《上市协议》和《董事承诺》。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2年5月21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上,对(其中包括)该公司以及钟锦明先生及黄钜泉先生(两人均为该公司的前执行董事,已分别于2000年8月7日及2000年5月15日辞职)的操守进行了聆讯。

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须:(i)根据《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规定,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向股东发送年报和经审计账目;(ii)根据《上市协议》第8(2)段规定,使其周年账目的结算日期,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相隔不得超过6个月;(iii)根据《上市协议》当时的第11(1)段规定,须在半年度结算日起计3个月内发表中期业绩初步公告。

以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而言,该公司在2000年4月19日才发送包括经审计账目在内的年报(「1999年年报」),在2000年5月31日才举行股东周年大会(「1999年股东周年大会」);以截至1999年9月30日止6个月而言,该公司在2000年6月29日才刊发中期业绩(「2000年中期业绩」)。

纪律聆讯涉及(其中包括)以下事宜:

  • 该公司可能违反《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第8(2)段及当时的第11(1)段的规定;及
  • 有关董事可能违反其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非常重视有关规定是否得到遵守;这些规定旨在为确保该公司能迅速将该公司的重要财务资料向股东及公众发布。

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

  1. 该公司在1999年年报、1999年股东周年大会及2000年中期业绩上分别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第8(2)段及当时的第11(1)段;以及
  2. 有关董事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们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他们当时担任董事的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对该公司及有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他们各自违反了上文(1)及(2)项。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公开谴责该公司以及文中述及的各有关董事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该公司于2000年12月27日易名为普纳集团有限公司。

更新日期 20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