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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邝其志于2002年7月31日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上的发言稿要点

企业
2002年7月31日
  1. 主席、各位议员多谢邀请,给机会香港交易所解释事情的始末。

  2. 因市场对谘询文件内部分建议的反应,令一些股民蒙受损失,对此,我感同身受。我谨向他们表达万二分的歉意。

  3. 市场焦点集中于最低股价5 角作为持续上市资格准则的建议 。

  4. 藉这次机会解释建议的主要目的,酝酿及决定的过程,和香港交易所的角色。希望大家可以有比较充份的资料去决定责任谁属。

  5. 首先必须指出股价的高低与公司的素质,业绩与企业管治水平并无任何必然的关系。但谘询文件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假如股份价格偏低,轻微的变动以百分比计算, 即会变得相当大。(例如价格由0.015港元下跌0.005 港元, 就相当于下跌了33%) 此外或可能误导投资者,并制造操控市场的机会。还有的是股份价格过低时,不能在香港交易所的 AMS 系统自动对盘买卖,减低交易的透明度。所以文件提出最低交易股价 (5角),促使该等股票合并,并建议给予受影响的上市公司颇长的过渡期,进行有关的合并活动。

  6. 股票合并以后,公司便可以维持其上市资格。因此,假如谘询文件中有关持续上市准则的一篮子建议,在谘询期后完封不动地全面落实,撇开股价低于5 角的上市公司而言,可能真的要退市的公司数目,亦应该不超于20至30家,所以谘询文件内没有建议另行安排退市后的交易平台。当然,如谘询后市场有这方面的建议,香港交易所一定会详加考虑。

  7. 其实对细价股及退市安排这课题,在过去一两年,不断有市场参与者与评论员对此发表意见,敦促香港交易所改革有关上市规则。香港交易所对此亦多次公开表示已开展有关研究,并会谘询市场。

  8. 李业广主席刚才已经详细讲解上市事宜的监管机制。我们完全根据该机制筹备有关的谘询工作。

  9. 下列为香港交易所与证监会于厘定最低交易股价的磋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

  10. 30.7.01

    香港交易所向证监会提交有关细价股票合并的初步建议,即股票在[三个月内]多于[20天]交易价为[1仙]或以下,必须合并至1角或以上的水平。此外因公司行动而导致之理论价亦不得低于1 角。

    8.8.01

    证监会向香港交易所的回应是5元及1元才是合理的门槛。

    20.12.01

    香港交易所向证监会提出修订建议,建议1角或以下股票合并为2角,此外因公司行动而导致之理论价亦不得低于3角。

    25.1.02

    证监会向香港交易所的回应是不同意香港交易所的1角/ 3角的建议,并重申最低价应定在1元的水平。

    30.4.02

    在双方磋商的过程,香港交易所与证监会同意把谘询范围扩大至新上市条件及退市程序。香港交易所向证监会提交首次上市及持续上市资格及除牌程序谘询文件的第一稿;其中建议维持最低股价在3角水平作为持续上市资格之一,因公司行动而导致之理论股价亦不得低于3角。此外首次上市最低招股价为1元。

    13.5.02

    证监会给香港交易所的电邮回覆时再次表明最低招股价与交易价应该分别为5元和1元。

    15.5.02

    证监会与香港交易所开会讨论有关事宜。香港交易所表明不同意1 元为最低股价,因改变过急;但同意再详细考虑3角或5 角作为最低股价的指标.

    8.6.02

    香港交易所向证监会提交谘询文件第二稿,其中妥协建议最低股价为5 角,最低招股价则为2 元。

    17.6.02

    证监会给香港交易所的电邮回覆说他们对5元/1 元和2元/5角这两个方案还没有定案。

    20.6.02

    证监会与香港交易所开会讨论有关事宜时,证监会对于最低股价为5角的建议不再持异议。

    10.7.02

    证监会对香港交易所提出的谘询文件第五稿 (包括最低股价为5角的建议) 没有重要意见。香港交易所整理谘询文件后, 于同日发送文件给上市委员会。


  11. 除了和证监会磋商以外,香港交易所收集了各界在公开场合对于细价股和退市安排所发表的意见,同时亦进行详尽的研究,包括探讨各大市场的做法。但为了避免对证监会与上市委员会增添不必要的市场压力,在谘询文件磋商及草拟过程中,一般都没有与个别团体商谈香港交易所与证监会正在考虑的有关构思内容。

  12. 回顾整个过程,现在看来,我们的事前准备谘询 (sounding) 是可以进一步改善的。

  13. 香港交易所于 10.7.02 将谘询文件送交上市委员会委员。上市委员会于18.7.02 的例会讨论。上市委员会支持各项建议作为谘询的基础,包括这5角作为最低交易股价指标的建议。并没有任何意见说推出谘询文件会引至细股股价有不寻常的波动。

  14. 至于推出的时间,其实于六月初已经向证监会主席等汇报,说准备在七月份推出谘询文件。同时,因为上市委员会已经通过有关谘询文件,而传媒亦于较早时广泛报导有关的谘询建议,故此有需要尽快公布该文件。所以决定在25.7.02公布谘询文件, 证监会也同意这决定,并予以支持,故此在25.7.02 当天早上较早时发表它们的退市研究报告。

  15. 自17.7.02 起,各大报章陆续报导谘询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5 角以下股票必须合并,虽然消息已经为市场所知晓,但其后好几天,细价股股价并没有不寻常的波动。当然这不一定是百分之百可靠的寒暑表。

  16. 谘询文件于25.7.02 中午收市后公布。当天下午的市场交易继续大致平静。

  17. 翌日 26.7.02 早上的报章对谘询文件内容有广泛的报导与评论,总的来说,这些报导与评论 (后者不少是来自市场人士的) 大部分都支持建议改革的方向;其中亦有不少篇幅评论以5角作为最低股价以强制合并的建议,评论包括觉得以1 角作为分水岭可能更符合香港市场的情况。从这些评论中,看不见有普遍忧虑说细价股交易会因谘询文件里的建议而大幅波动。

  18. 综观17.7.02 至25.7.02的市场反应,及上述的报章报导与评论,可以说事前绝大部分人士都估计不到26.7.02 当天细价股股价会普遍大幅波动。事后回顾,可以说香港交易所、证监会等,都低估了市场的可能反应。

  19. 事后有批评说 5 角的最低交易股价,我们事在必行。这是不公允的。我们在25.7.02的新闻发布会及其后多次公开发言,都强调这是挚诚的谘询。其实除了安排谘询文本让有兴趣的人士索取以外,我们已经特别安排了三个研讨会 (于12.8.02 - 14.8.02), 与上市公司及投资银行等交流意见;亦已主动邮寄该谘询文件给三个主要经纪团体, 征求他们对各项建议的意见。

  20. 同时, 我们更多番指出最低交易股价的建议,并不表示5角以下的股票将会自动除牌。反之,有关公司只要在过渡期采取行动,如股份合并,把股价提升至5 角以上,便可维持它们的上市地位. 此外我们也欢迎市场对过渡期的长短 - 12个月、18个月、24个月或更长的期限 - 提出意见。

  21. 但有鉴于细价股票的价格在26.7.02 大幅波动,我们于上周末决定并公布把谘询文件 ‘C'部分 - 即所有有关持续上市资格的建议 - 抽出来。从新准备谘询文件, 于十月底发表。

  22. 我们必定会汲取今次事件的经验,以进一步完善日后的谘询筹备工作。这当然包括即将准备的有关持续上市资格的新谘询文件。

  23. 我想重申有必要改善香港市场的退市机制,以提升市场整体的素质,及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24. 多谢主席。

更新日期 20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