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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有关易达兴业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及唐耀麟先生、游沛球先生、胡碧莹女士、吴华安先生(于2002 年3月11日辞职)、张其伟先生(于2001 年6月28日辞职)、欧焕伦先生(于2001 年2月22日辞职)、陈志诚先生与方宏勋先生(以下统称「有关董事」)

监管通讯
2002年6月23日

公开谴责声明
有关

易达兴业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唐耀麟先生
游沛球先生
胡碧莹女士
吴华安先生(于2002年3月11日辞职)
张其伟先生(于2001年6月28日辞职)
欧焕伦先生(于2001年2月22日辞职)
陈志诚先生
方宏勋先生
(以下统称「有关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兹就该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送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和经审计账目以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行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股东周年大会对该公司、唐耀麟先生、游沛球先生、胡碧莹女士、吴华安先生、张其伟先生、欧焕伦先生、陈志诚先生及方宏勋先生作出公开谴责。该等失责行为违反了《上市协议》和《董事承诺》。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2年4月23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上,对该公司以及唐耀麟先生、游沛球先生、胡碧莹女士(均为该公司执行董事)、陈志诚先生、方宏勋先生(均为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其伟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于2001年6月28日辞职),吴华安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于2002年3月11日辞职)以及欧焕伦先生(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01年2月22日辞职)的操守进行了聆讯。

根据《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规定,该公司须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向股东发送年报和经审计账目;根据《上市协议》第8(2)段规定,周年账目的结算日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相隔不得超过6个月。以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而言,该公司在2000年10月25日才发送该年度的年报和经审计账目,在2000年12月28日才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纪律聆讯涉及(其中包括)以下事宜:

  • 该公司可能违反《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及第8(2)段的规定;及

  • 有关董事可能违反其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

该公司承认如上文所述违反了《上市协议》。

上市委员会非常重视有关规定是否得到遵守;这些规定旨在为确保该公司能迅速将该公司的重要财务资料向股东及公众发布。

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

  1. 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及第8(2)段;以及
  2. 有关董事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们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他们现时∕当时担任董事的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对该公司及有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他们各自违反了上文(1)及(2)项。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公开谴责该公司以及文中述及的各有关董事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