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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建议有关上市事宜的新架构

监管通讯
2002年5月6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已就有关上市事宜建议一套新架构。香港交易所冀能藉有关建议进一步精简行政架构,同时提供所需的制衡。建议架构中,决策和上诉程序均是一站式处理,上市事宜的处理工作将会更快且更有效率。

根据建议架构,上市事宜将由香港交易所的上市科及新设的裁决科处理(裁决科负责处理由上市科转介的纪律事宜)。若遇有紧急或需要果断行动的情况,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有权将有关证券停牌。

上诉事宜将由两个主要由非香港交易所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裁决。有关上市决定及其他非纪律性质的上市事宜的上诉,将交由「上市事宜委员会」聆讯;有关纪律性质的上市事宜的上诉,则交由「使用者上诉委员会」聆讯。上市科不可对裁决科的决定提出上诉。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将继续监察香港交易所履行其上市相关的职责。

除非涉及各方同意采用新架构,否则在实行新架构前已开展的个案将继续按现行程序处理。因此,现行的上市委员会及上市上诉委员会将继续运作,直至所有已开展的个案已作结或转按新架构处理为止。

随稿附上有关上市事宜新架构建议之简介文件。


上市事宜新架构建简介文件

背景

  1. 就在财政司司长宣布计划将两家交易所实行股份化并与三家结算所相互合并,成立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后不久,财经事务局于1999年7月发出题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巩固香港的环球金融中心地位》的文件,勾划出缔造香港交易所适当业务及监管架构的各项措施蓝图。文件列出香港交易所企业架构的大方向,但一些属于香港交易所处理的事宜则留待香港交易所决定。

  2. 为确保良好企业管治,政府建议的措施之一,是设立四个监管委员会,其中包括对上市决策及其他上市事宜的上诉作出裁定的「上市事宜委员会」以及对牵涉上市公司参与人士的纪律性事宜作出裁决的「使用者上诉委员会」。上市事宜分为纪律性质及非纪律性质两类,纪律性质的上市事宜将由建议中的使用者上诉委员会管理,非纪律性质的上市事宜则将由建议中的上市事宜委员会管理。

  3. 本文将概述现行及建议中各项处理纪律性质及非纪律性质上市事宜的架构方案,并阐述实行建议架构的原因。提出有关架构建议,是冀能进一步精简行政架构,同时提供必需的制衡,特别是在潜在或真实的利益冲突方面。这些建议架构对审批上市申请所订的标准不会有任何影响。

现行架构与建议架构总览

  1. 现行架构及建议架构的概要分别载于本文附录一、二、三及四。现时,联交所独力负责所有上市事宜的日常管理,包括审阅上市申请人的招股章程。在所有上市事宜上,上市委员会注1拥有联交所董事会的职权和职能,但须受上市上诉委员会注2的审核权(见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限。董事会向上市委员会下放的权力,上市委员会亦大部分下放予上市科(下称「上市科」);因此,除了新上市申请或取消上市资格等事项外,其他一切涉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事宜,最先皆经由上市科处理。一般而言,被上市委员会作出裁决的人士/公司可要求将不利于其本人的裁决再次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称为上市(覆核)委员会注3)。在不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视乎实际情况)对若干事项的决定均可转介上市上诉委员会(作为最终上诉渠道)。

  2. 建议中的架构源自政府在监管委员会方面的建议,即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及上市事宜委员会。主要考虑在于要确保香港交易所的商业利益与公众利益得到恰当的平衡,以及香港交易所可以恰当并有效履行其监管职能。香港交易所的企业管治架构应对香港交易所的公众利益有足够保障,同时又能给予香港交易所所需的灵活性和推动力,让其可以致力实践其商业目标。

  3. 根据建议中的架构,有关香港交易所新设的裁决科就纪律性质的上市事宜所作内部决定的上诉,将交由使用者上诉委员会聆讯;有关上市科就非纪律性质的上市事宜所作内部决定的上诉,将交由上市事宜委员会聆讯。

使用者上诉委员会

  1. 使用者上诉委员会是新设的委员会,主要是就关于裁决科及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所作决定的上诉进行聆讯。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只能就裁决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所作决定进行一次的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香港交易所两名非执行董事,另外10至13人是来自外界的市场专家及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士。

上市事宜委员会

  1. 上市事宜委员会是新设的委员会,主要是就关于上市科所作决定的上诉进行聆讯。上市事宜委员会只能就上市科所作决定进行一次的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香港交易所两名非执行董事,另10至13人是来自外界的市场专家及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士。

裁决科

  1. 裁决科是一个独立的新科系,负责裁决由上市科转介的事宜。

实行建议架构的理由

  1. 建议中的架构将容许所有有关上市事宜的初步决定及裁决皆在内部的上市科及裁决科分别处理。遇有紧急或需要作出迅速行动的情况时,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亦有权将有关证券停牌。建议中的架构旨在提供必要的制衡,令到主要由外界人士组成的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及上市事宜委员会收到上诉时,可覆核先前由内部所作的决定。向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及上市事宜委员会提出上诉并无限制,即毋须符合任何先决条件。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及上市事宜委员会只能分别就裁决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及上市科所作决定进行一次的审核。然而,上市科无权就裁决科的决定向使用者上诉委员会上诉。

  2. 此外,新申请人上市及撤销上市事宜的决定须交由一个内部小组批准,小组成员由上市科行政人员及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组成。调查及裁决的工作分别由上市科和裁决科执行,能进一步确保与纪律有关的上市事宜在处理上得到适当的制衡。

  3. 建议架构及有关外部程序的详情将反映在联交所《上市规则》内。相关的联交所《上市规则》修订在实行前须得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批准。

  4. 建议中的架构在行政上较为简便,能令资源运用更具效益。我们预计能提升效率,因上市科和裁决科会以每日运作方式履行他们的职能。决策和上诉程序均是一步到位式,不论与纪律有关或无关的上市事宜的处理工作均将更快、更有效率。

制衡

  1. 香港交易所注意到在争取集团公司(「香港交易所集团」)的商业利益与以公众利益为前题适当履行监管职能之间可能出现利益冲突。《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中就明确规定香港交易所集团适当地处理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

  1.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及联交所同意以若干程序处理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事宜,以确保香港交易所适当履行监管职能。根据该程序,冲突事宜委员会注4会评估某特别情况是否出现或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冲突事宜委员会如认为出现或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但认为事情可在香港交易所适当履行其监管职能的情况下解决,则须以书面向证监会提交解决方法的建议供其考虑。冲突事宜委员会会向证监会转介任何可能妨碍香港交易所履行其监管职能的事宜。若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公司与香港交易所集团之间出现(实质或潜在)利益冲突,证监会将取代联交所作为上市事宜负责单位的角色。该程序载于证监会、香港交易所及联交所于2001年8月22日签订的《有关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备忘录》。备忘录是公众文件。

  2. 根据建议中的架构,上市科、裁决科、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及上市事宜委员会若在考虑事宜中涉及重大利益,亦必须遵守利益冲突指引。有关指引将是须予修订实行的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一部分。

良好的企业管治

  1. 香港交易所的成功全赖其能在创造一个有效率的商业架构之余能确保持正地履行其监管职能。香港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并非由商业为本的业务单位履行,而是集中由一个监管单位履行 ─ 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功能单位。该单位完全独立于其他业务单位,以确保其在履行监管职能时的独立性。

  2. 证监会亦负责监察联交所履行其有关上市的责任。在建议中的架构下,这项监察职能将维持不变,其中的规定包括联交所每月向证监会呈交报告(报告内载联交所与其上市责任有关之活动的详情)。联交所亦需要在证监会不时进行与联交所上市职能有关的稽核或审核时给予充份合作,并在批准任何有普遍性影响的规则或规定的修订之前先谘询证监会。上述整体监管的详情已载于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00年3月6日订定的《上市事宜谅解备忘录(重订版)》。这份备忘录亦是一份公众文件。

  3. 为进一步确保监管工作持正公允,建议中的架构并没限制就裁决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和上市科的决定向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及上市事宜委员会上诉,即上诉毋须符合任何先决条件。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和上市事宜委员会同样主要由外界人士组成。

时间表

若相关的规则修订及程序获得通过,而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和上市事宜委员会的成员委任工作亦顺利进行,建议中的架构预定可在今年稍后落实。

注1 上市委员会指上市委员会(有关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视乎情况而定)。上市委员会有25名成员,其中6名是交易所参与者或(若属公司参与者)其董事,6名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另12名是既非交易所参与者也非其人员或职员的人士(如从事基金管理或商人银行业务的人士、讼务律师或事务律师),还有1名是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联交所行政总裁为其替任人)。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有21名成员,其中4名是交易所参与者或(若属公司参与者)其董事,4名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另12名是既非交易所参与者也非其人员或职员的人士,还有1名是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联交所行政总裁为其替任人)。

注2 上市上诉委员会有3名成员,由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主席出任委员会主席,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任何一名成员(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除外)出任副主席,第三名成员则在上市上诉委员会有需要覆核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时,由委员会主席挑选。

注3 上市委员会所有曾出席首次聆讯的成员不得参与覆核聆讯。

注4 冲突事宜委员会由香港交易所董事会提名,负责研究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事宜,成员包括不少于3名香港交易所雇员,其中至少两人必须是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或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行政总裁或香港交易所的集团营运总裁。

附录一

现行联交所《上市规则》与纪律有关的上市事宜的处理程序总览

02050605

注1 : 上市委员会指上市委员会(有关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视乎情况而定)。上市委员会由25名(创业板21名)成员组成:包括6名(创业板4名)交易所参与者或 (如属公司参与者) 其董事、6名(创业板4名)上市发行人的董事、12名(两委员会的人数一样)非交易所参与者亦非其雇员的人士(例如从事基金管理或商人银行业务的人士、讼务律师或事务律师)及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联交所行政总裁为其替任人)。上市委员会所有聆讯主要以书面呈交文件形式进行,只有书面呈交的文件中没有的内容方可在聆讯上以口述形式呈交。

注2 : 上市科除了展开纪律程序之外,还可要求据称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一方,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补救据称违反了的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情况,并要求该方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免未来出现同样情况。

注3 : 被上市委员会制裁的一方要求覆核时毋须出示任何证据,亦毋须缴交任何费用。上市委员会所有曾出席首次聆讯的成员,不得出席覆核聆讯。

注4 : 最后覆核只适用于被上市委员会判予特定裁决的人士/公司(特定裁决包括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公开谴责及禁止出任专业顾问)。最后覆核毋须缴付任何费用。

注5 : 上市上诉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主席出任委员会主席,香港交易所其中一名董事出任副主席(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除外),余下第三名成员在上市上诉委员会须覆核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时由主席选任。

附录二

建议新架构下与纪律有关的上市事宜的处理程序总览

02050606

注1:裁决科是新设的独立科系,负责裁决由上市科转介的事宜。裁决科在评核过转介事宜后,或会决定不展开纪律程序,但向有关人士/公司发信,说明日后应避免有关情况发生。

注2:裁决只以书面呈交文件或书信为准。

注3: 任何人士均有权利(并毋须符合任何先决条件)就裁决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对他们所作的决定提出上诉。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只能就裁决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所作决定进行一次的审核。有关人士须缴交指定上诉费用。

注4: 使用者上诉委员会乃新设的委员会,负责聆听有关人士因不服裁决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决定而提出的上诉。使用者上诉委员会由两名香港交易所非执行董事以及10至13名来自外界的市场专家及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士组成。上诉仅以口头聆讯方式进行。

注5: 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将事件发回裁决科重新考虑原有责任及/或处分决定时,或会同时指示裁决科就任何指定事宜重新作出决定。裁决科就发回事宜重新作出决定后,有关人士/公司仍可提出上诉。

附录三

现行联交所《上市规则》下有关非纪律性质的上市事宜的审核及上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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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 对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的任何决定提出上诉均须缴付特定费用。

注 2 : 所有出席上市委员会聆讯的成员不可出席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聆讯。

附录四

建议新架构下
非纪律性质的上市事宜的处理程序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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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有关新上市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以及取消上市资格事宜的决定必须由上市科行政人员(至少属某一特定职级包括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功能单位主管)以及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所组成的内部小组作出。每项事宜必须由此内部小组至少两名成员决定。

注2: 有权利上诉(并毋须符合任何先决条件),及须缴覆核费用。上市科决定所涉及的任何人士可提出上诉。上市事宜委员会只能就上市科所作决定进行一次的审核。有关上诉只会以口头聆讯形式进行。

注3: 上市事宜委员会是新成立的委员会,旨在聆讯有关对上市科决定的上诉。上市事宜委员会由两名香港交易所的非执行董事以及10至13名来自外界的市场专家及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士组成。

注4:将事宜发回上市科处理可包括指示上市科就任何指定事宜重新作出决定。上市科就发回事宜重新作出决定后,有关人士/公司仍可提出上诉。

更新日期 200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