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有21名成员,其中4名是交易所参与者或(若属公司参与者)其董事,4名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另12名是既非交易所参与者也非其人员或职员的人士,还有1名是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联交所行政总裁为其替任人)。
附录一
现行联交所《上市规则》与纪律有关的上市事宜的处理程序总览
注1 : 上市委员会指上市委员会(有关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视乎情况而定)。上市委员会由25名(创业板21名)成员组成:包括6名(创业板4名)交易所参与者或 (如属公司参与者) 其董事、6名(创业板4名)上市发行人的董事、12名(两委员会的人数一样)非交易所参与者亦非其雇员的人士(例如从事基金管理或商人银行业务的人士、讼务律师或事务律师)及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联交所行政总裁为其替任人)。上市委员会所有聆讯主要以书面呈交文件形式进行,只有书面呈交的文件中没有的内容方可在聆讯上以口述形式呈交。
注2 : 上市科除了展开纪律程序之外,还可要求据称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一方,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补救据称违反了的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情况,并要求该方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免未来出现同样情况。
注3 : 被上市委员会制裁的一方要求覆核时毋须出示任何证据,亦毋须缴交任何费用。上市委员会所有曾出席首次聆讯的成员,不得出席覆核聆讯。
注4 : 最后覆核只适用于被上市委员会判予特定裁决的人士/公司(特定裁决包括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公开谴责及禁止出任专业顾问)。最后覆核毋须缴付任何费用。
注5 : 上市上诉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主席出任委员会主席,香港交易所其中一名董事出任副主席(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除外),余下第三名成员在上市上诉委员会须覆核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时由主席选任。
附录二
建议新架构下与纪律有关的上市事宜的处理程序总览
注1:裁决科是新设的独立科系,负责裁决由上市科转介的事宜。裁决科在评核过转介事宜后,或会决定不展开纪律程序,但向有关人士/公司发信,说明日后应避免有关情况发生。
注2:裁决只以书面呈交文件或书信为准。
注3: 任何人士均有权利(并毋须符合任何先决条件)就裁决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对他们所作的决定提出上诉。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只能就裁决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所作决定进行一次的审核。有关人士须缴交指定上诉费用。
注4: 使用者上诉委员会乃新设的委员会,负责聆听有关人士因不服裁决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决定而提出的上诉。使用者上诉委员会由两名香港交易所非执行董事以及10至13名来自外界的市场专家及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士组成。上诉仅以口头聆讯方式进行。
注5: 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将事件发回裁决科重新考虑原有责任及/或处分决定时,或会同时指示裁决科就任何指定事宜重新作出决定。裁决科就发回事宜重新作出决定后,有关人士/公司仍可提出上诉。
附录三
现行联交所《上市规则》下有关非纪律性质的上市事宜的审核及上诉途径
注1 : 对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的任何决定提出上诉均须缴付特定费用。
注 2 : 所有出席上市委员会聆讯的成员不可出席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聆讯。
附录四
建议新架构下
非纪律性质的上市事宜的处理程序总览
注1: 有关新上市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以及取消上市资格事宜的决定必须由上市科行政人员(至少属某一特定职级包括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功能单位主管)以及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所组成的内部小组作出。每项事宜必须由此内部小组至少两名成员决定。
注2: 有权利上诉(并毋须符合任何先决条件),及须缴覆核费用。上市科决定所涉及的任何人士可提出上诉。上市事宜委员会只能就上市科所作决定进行一次的审核。有关上诉只会以口头聆讯形式进行。
注3: 上市事宜委员会是新成立的委员会,旨在聆讯有关对上市科决定的上诉。上市事宜委员会由两名香港交易所的非执行董事以及10至13名来自外界的市场专家及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士组成。
注4:将事宜发回上市科处理可包括指示上市科就任何指定事宜重新作出决定。上市科就发回事宜重新作出决定后,有关人士/公司仍可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