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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印本数目的规定以及相关事宜

监管通讯
2002年2月5日

减少印本数目的规定以及相关事宜


我们已修订《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目的是为了减少发行人为遵守有关规则而印发的文件数量。

主要的修订如下:

  • 在符合若干条件并事先获得证券持有人批准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以电子形式向证券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讯,并可只提供英文本或中文本;
  • 须送交联交所的若干文件的印本数目已减至25份;
  • 尽管新申请人的所有上市文件必须为印刷本,但若符合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新申请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新申请人可另外采用唯读光碟,向公众提供电子形式的上市文件。此外,主板的新申请人亦可在本身网站登载上市文件,作为另向公众提供电子版本的渠道;对设有本身网站的创业板新申请人来说,这则是一项硬性规定,即其必须在本身的网站登载上市文件;
  • 创业板方面,发行人在其网站登载的文件,必须由首次登载日期起计,收载于有关网站至少5年;主板方面,上市发行人网站登载的公司通讯,或新申请人网站登载的上市文件,也须由首次登载日期起计,收载于有关网站至少5年;
  • 对债务证券发行人的公布规定,已与股本发行人方面的规定看齐;及
  • 主板及创业板的发行人须在若干时限内将所有有关上市事宜的公司通讯的电脑档案呈交联交所,以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视属何情况而定)上。

背景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连同《主板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已作修订,以期减少发行人为遵守《上市规则》而印发的文件数量。

有关修订实施后,主板及创业板的发行人在这方面须遵守的规定将大致一样。

修订

致证券持有人的公司通讯

现行规定

《上市规则》订明上市发行人须向证券持有人发送的各类公司通讯,主要是年报及中期报告、上市文件、通函及会议通告等。

《上市规则》并无订明发行人可用电子形式向证券持有人发送任何公司通讯。另外,《上市规则》一般要求公司通讯具备中、英文本两种语言。

修订

关于形式方面:

《上市规则》已作修订,让上市发行人在符合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本身组织章程文件以及事先获得证券持有人批准的情况下,可以电子形式向证券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讯。此外,选择以电子形式提供公司通讯的上市发行人,不论其注册成立的地点,其所遵守的标准不得较香港法例在这方面所不时订定者宽松。

上市发行人若要采用电子形式向其证券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讯,其必须事先收到该持有人明确和正面的书面确认,表示该持有人拟按上市发行人建议的方法和形式收取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有关公司通讯。

以电子形式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公司通讯的上市发行人,必须给予该等持有人权利,让其随时可在给予上市发行人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修改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版本的决定。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每份此等公司通讯中载列有关通知上市发行人任何此等修改的步骤,并明确向持有人说明:

  • 持有人可随时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电子版本;及
  • 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电子版本的持有人,如因任何理由以致收取或接收有关公司通讯上出现困难,只要提出要求,均可立即获免费发送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上市发行人以在本身网站登载的形式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的公司通讯,必须由首次登载日期起计,持续收载于有关网站至少5年。

《上市规则》附录三规定,所有上市发行人须于其公司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中载列条文,订明董事会报告之印本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法例规定须予附载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账,均须于股东大会举行的日期前至少21天,交付或以邮递方式送交每名股东的登记地址。虽然现时删除了条文中「之印本」三字,但上市发行人如拟采用电子形式向任何股东发送该等文件,须先行修订本身的公司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

关于语言方面:

《上市规则》现已作修订,让上市发行人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只提供公司通讯的英文本或中文本。

  1. 在上市发行人作出充分安排,以确定其证券持有人是否只拟收取英文本或只拟收取中文本,以及符合适用法律及规则,并符合上市发行人本身组织章程文件的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可以(按照持有人的选择)向有关持有人发送公司通讯的英文本或中文本。
  2. 上市发行人确定持有人选择收取哪种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之安排中,必须给予持有人三项选择:只收取英文本;只收取中文本;或同时收取中、英文本。

在上市发行人确定其证券持有人选择收取哪种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之安排事宜上,《上市规则》载有联交所认为属充分安排的若干指引。在确定有关语言选择时,上市发行人将要通知持有人有关回覆的期限以及若上市发行人在限期前未能收到回覆时的安排。

只向其证券持有人发送公司通讯英文本或中文本的上市发行人,必须给予该等持有人权利,让其随时可在给予上市发行人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修改其拟收取的语文版本选择。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每份此等公司通讯中,载列有关通知上市发行人任何此等修改的步骤,并明确向持有人说明,持有人随时也可更改其选择。

此外,《上市规则》中部分地方也将「附有」(contain)一词改为「随附」(be accompanied by)(例如,「须以英文编写,并附有中文译本」现已改为「须以英文编写,并随附中文译本」),以清楚说明首先提及的文件(英文本)不一定要包含第二份文件(中文本)作为其中一部分。

向联交所交付若干文件的印刷本数目

现行规定

《上市规则》订定了不同情况下须向联交所交付文件(如上市文件及相关申请表格、通函、董事会报告及账目)之印刷本数目。所需份数则各条规则不同。

修订

所需印本数目已减至25份。

印发上市文件

现行规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所有上市文件均须为印刷本,《主板上市规则》则并无此项具体规定。

修订

上述准许以电子形式发送公司通讯的修订内容,将涵盖所有公司通讯(包括上市文件),但只限上市发行人而非新申请人所发出者。

《上市规则》已作修订,以达成以下果效,即尽管新申请人的所有上市文件必须为印刷本,但若符合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新申请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新申请人可另外采用唯读光碟,向公众提供电子形式的上市文件。此外,主板的新申请人亦可在本身网站登载上市文件(连同相关申请表格),作为另向公众提供电子版本的渠道,有关文件须由首次登载日期起计,持续收载于其网站至少5年;对设有本身网站的创业板新申请人来说,这则是一项硬性规定。

在所有情况下,上市文件仍必须具备印刷本。

新申请人必须确保任何补充上市文件或其后对上市文件的修订同样具备印刷本及电子版本(采用主要或首次上市文件所用的同样方法)。此外,如新申请人有采用唯读光碟及∕或通过其网站提供额外上市文件及相关申请表格,则这些唯读光碟及∕或新申请人网站的有关版页就须包括一项声明,确认上市文件及相关申请表格的电子版本内容,与上市文件及相关申请表格的印刷本内容完全一致,以及确认上市文件及相关申请表格同时备有印刷本,并提供派发地点的地址。

在创业板发行人本身的网站上登载有关文件的最短期限

现行规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创业板发行人须将任何呈交以登载于创业板网站上的公告、通告或其他文件的经审批版本(如须经联交所审批)或最后定稿(如毋须经联交所审批),同时登载于本身的网站(如有)上,但不论任何时候,也必须待有关文件登载于创业板网站后才可登载于本身的网站上。不过,规则并无指定有关文件应在发行人网站登载多久。

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修订,规定创业板发行人必须确保所有以上述方式登载的文件,均由首次登载日期起计持续收载于其网站至少5年。

如属主板发行人,则发行人在下列情况才有责任将文件收载于本身网站至少5年:如上文所述,上市发行人使用本身网站来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公司通讯;以及新申请人另行通过本身网站提供额外上市文件。

债务证券发行人的公布规定

现行规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在公布事宜上设定以下的若干最低规定:

  • 所有公告(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通告)必须呈交联交所以登载于创业板网站上;及
  •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所有上市文件、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所有致股东通函,必须呈交联交所以登载于创业板网站上。

如上文所述,《创业板上市规则》亦规定,发行人须将任何呈交以登载于创业板网站上的公告、通告或其他文件的经审批版本或最后定稿,同时登载于本身的网站(如有)上。

此等条款大部分只适用于股本发行人。债务证券发行人的公布规定并非同样广泛。

在公布规定方面,《主板上市规则》对股本发行人和其他类别发行人的规定并无差异。

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债务证券发行人的公布规定,已与股本发行人方面的规定看齐。

向联交所呈交有关上市事宜的公司通讯以登载于网站上

现行规定

现时并无规定要发行人向联交所提供所有有关上市事宜的公司通讯之电子版本,以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视属何情况而定)上。

修订

《上市规则》已作修订,规定主板及创业板的发行人须于若干时限内将所有有关上市事宜的公司通讯之电脑档案呈交联交所,以分别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创业板网站上。

生效日期

各项《上市规则》修订自2002年2月15日起生效。

自生效日起,修订后的《主板上市规则》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上浏览,而修订后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亦可于创业板网站(http://www.hkgem.com)上浏览。

《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将于稍后寄发。

更新日期 20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