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载中

公告 - 《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监管通讯
2001年9月25日
公告
《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继2001年7月27日发出的公告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现宣布,《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则已作修订。

有关规则修订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规则将由2001年9月26日营业结束时开始登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页http://www.hkex.com.hk及创业板网页http://www.hkgem.com 上,以供浏览下载。


联交所宣布,继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于2001年7月27日联合公布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建议(「联合公布」)后,有关规则修订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以下范围的规则已予修订:i)关于活跃业务纪录及会计师报告各所涵盖的最短期间;ii)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在上市后的6个月内的股份发行;iii)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股份禁售期;iv)对于股份禁售而言,「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定义;v)对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出售」证券的诠释;vi)股份期权计划;及vii)招股机制及公众持股量规定。修订后的规则将由2001年   9月26日营业结束时开始登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页http://www.hkex.com.hk及创业板网页http://www.hkgem.com 上,以供浏览下载。

过渡安排

如联合公布所述,在下列的有限情况下仍可继续向创业板申请人给予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00年3月11日联合发出的公告中所载的豁免:

  1. 活跃业务纪录期及会计师报告 -- 创业板上市申请人若于2001年9月30日或以前呈交新上市申请(「5A表格」),并于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或于5A表格到期日前(如该到期日属较早者)上市,仍可继续获得豁免,即有关上市申请人可将活跃业务纪录期及会计师报告所涵盖期间由24个月减为至少12个月。

  2.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股份禁售期 -- 创业板上市申请人若于2001年7月26日或以前已呈交5A表格,并于2001年10月26日或之前、或于5A表格到期日前(如该到期日属较早者)上市,仍可继续获得豁免,即有关上市申请人可将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股份禁售期由24个月减为6个月另加6个月(该期间上市申请人必须继续持有创业板发行人超过35%的投票权)。

2001年10月1日新规则生效后,以下的过渡安排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发行人:

  1.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股份禁售期 -- 若创业板上市发行人于2001年9月30日或之前开始买卖,而先前并没有申请豁免现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6条的规定,且其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股份禁售期为24个月,则新的规定将由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即其股份禁售期将自动缩短。然而,若有任何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拟在原定股份禁售期(即24个月)结束之前出售股份,此等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应在股份出售之日或之前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有关出售。

  2. 股份期权计划 -- 对于已经由股东批准的现行股份期权计划:i)若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可向联交所证明其于2001年7月27日之前已订有合约承诺授予期权,则仍可按现行条款继续授予期权;ii)创业板上市发行人也可根据现有计划授出期权,惟授出的期权必须按照新规则进行。否则,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必须修改计划的条款,或采纳新计划方可继续授予任何期权。此外,中期及年度报告的新披露规定将适用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发行人于2001年10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期间。

  3. 最低公众持股百分比 -- 有见于最近的市况,联合公布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发行人遵守新规定的过渡安排不再合适。换言之, 于2001年10月1日之前在创业板开始买卖的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可继续遵守现时的最低公众持股百分比的规定。

有关规则修订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将于稍后寄发。

更新日期 200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