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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声明有关荣电国际有限公司(前称港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之主席兼执行董事黄伟志先生

监管通讯
2001年3月19日

公开声明

有关

荣电国际有限公司
(前称港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

之主席兼执行董事黄伟志先生


联交所兹对黄伟志先生(「黄先生」)违反《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规则A3以及其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格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作出公开批评。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00年3月28日的纪律聆讯,以及联交所上市上诉委员会随后于2000年8月9日及2001年2月9日的两次纪律(覆核)聆讯上,对该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黄先生的操守分别进行了一次纪律聆讯和两次纪律(覆核)聆讯。聆讯涉及(其中包括)黄先生于1998年5月1日购入1,050,000股该公司的股份,以致违反《标准守则》规则A3。

上市上诉委员会在考虑过上市科及黄先生的陈词后,裁定黄先生因1998年5月1日买卖该公司的股份而违反《标准守则》规则A3的规定;黄先生亦因此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

此外,上市上诉委员会亦裁定,黄先生同时违反了他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诺》;据此,他承诺尽力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因此,上市上诉委员会对黄先生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标准守则》以及其《董事承诺》作出公开批评。

为释疑起见,上市上诉委员会确认并非就上述事项批评该公司又或黄先生以外任何其他董事局成员。

更新日期 20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