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声明
有关
兆峰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清盘中)
及
李兆峰先生
李兆羿博士
联合交易所兹对该公司及各有关董事违反《上市协议》以及各人在《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中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作出公开批评。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最近完成了对该公司及作为该公司执行董事的有关董事的操守所进行的纪律聆讯;聆讯涉及(其中包括)该公司未能遵守以下规定: (i)按《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段规定,于《上市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内刊发该公司截至199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计业绩;及(ii)按《上市协议》当时的第11段规定,于《上市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内刊发该公司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未经审计中期业绩。
上市委员会留意到该公司在1999年6月10日及1999年10月26日「承董事会命」发出的两份通告中,承认未能遵守《上市协议》的相关规定。上市委员会同时获悉,该公司于2000年1月26日透过大利市机再发出一份通告。该公司将未能按《上市协议》的规定刊发财务资料归咎于公司出现财政困难,需要将有限的资源拨给其他事项。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及第11段。
上市委员会亦裁定,基于上述违反《上市协议》的行为,有关董事共同及个别地违反了他们的《董事承诺》;根据《董事承诺》,他们原应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作出公开批评,理由是:
-
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及11段;以及
-
有关董事违反了《董事承诺》。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公开批评文中被点名者外,并无公开批评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前任董事。
企业传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