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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

监管通讯
1999年12月13日

公开谴责声明

有关
北海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之
徐荫堂先生及徐浩铨先生
(以下统称为「执行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兹就徐荫堂先生及徐浩铨先生违反《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以及他们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而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最近完成了对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徐荫堂先生及徐浩铨先生的操守之调查。调查涉及如下事宜:一全权信托(该两名执行董事于有关时间同属该信托的受益人)的受托人于1998年12月2日及3日买卖该公司的股份,而时间上适值该两名执行董事拥有一些尚未公开的股价敏感资料,以致该两名执行董事各自未能遵守《标准守则》及《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的规定。上市委员会认为,《标准守则》的条文使凡身为信托受益人的董事均有责任在有需要时,将本身在《标准守则》中的这方面责任通知受托人。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科及该两名执行董事各自提交的陈词后,裁定执行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标准守则》及《证券上市规则》的第3.13条,同时亦违反了他们各自的《董事承诺》;据此,他们承诺尽力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对徐荫堂先生及徐浩铨先生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其各自的《董事承诺》以及《标准守则》作出公开谴责。

为释疑起见,上市委员会确认并非就上述事项谴责该公司又或徐荫堂先生及徐浩铨先生以外任何其他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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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