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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

监管通讯
1999年11月30日

公开谴责声明

有关
庾国量先生、林道铭先生及苏志强先生
(以下统称为「前任董事」)
(奇德控股有限公司之前任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兹对庾国量先生、林道铭先生及苏志强先生各人违反其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格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最近完成了对奇德控股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若干董事包括庾国量先生、林道铭先生及苏志强先生的操守所进行的纪律聆讯。聆讯涉及其未能按照《上市协议》及时公布有关更改该公司发行股份(「该次发行」)所得款项用途的详情,和未能在《上市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内刊发该公司的年报及账目。

该公司于1998年9月26日所作的公告已于1998年9月28日刊登,其中指出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该公司已将其于中国内地开设陈列室的计划押后(1997年12月30日的招股章程载有此计划),而将该次发行集资所得约3,700万港元转而作为该公司所获贸易信贷之抵押。不过,后来得知该公司于1998年10月及11月再次改变该次发行所得款项的用途,将3,300万港元用于抵消债务及减少该公司欠付的利息。该公司对于再次更改集资所得款项用途一事并无披露,直至1999年1月21日才作公告,并在1999年1月22 日刊登,但时已事隔差不多四个月。该公司及当时的董事局在1999年1月21日的公告中也承认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在考虑过上市科、该公司及其有关董事包括前任董事所提交的有关文件后,裁定该公司因未能在1998年10月及11月即时披露其再次改变大部份该次发行集资所得款项的用途而违反了《上市协议》第2段。

因上述违反《上市协议》第2段的行为,上市委员会亦裁定各名前任董事均违反了各自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诺》;据此承诺,他们原应尽力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该公司同样地遵守有关规定。

此外,上市委员会在考虑过上市科、该公司及其有关董事包括前任董事的陈述后,裁定该公司同时违反了《上市协议》第8段;《上市协议》第8段规定该公司须在每年的      11月30日前公布其年度业绩,并将年报送达其股东,而年报结算日至周年大会举行日的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就该公司而言,该公司须于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该公司就其截至1998年6月底的财政年度未有遵守这些规则。该公司曾就此事于1998年11月28日及1999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分别于1998年11月30日与1999年1月28日登载)。在1999年1月28日的公告中,该公司承认违反了《上市协议》。该公司最终于1999年2月12日公布年度业绩,并于1999年2月15日登载,而该公司于1999年3月31日举行了股东周年大会。

鉴于该公司进一步违反了《上市协议》第8段,上市委员会亦裁定各名前任董事均违反了各自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诺》。据此承诺,他们原应尽力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该公司同样地遵守有关规定。

因此,上市委员会对庾国量先生、林道铭先生及苏志强先生各人违反其各自的《董事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只就上述事宜公开谴责庾国量先生、林道铭先生及苏志强先生各人,与其他人士概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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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