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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

监管通讯
1999年11月3日

公开谴责声明

关于福海集团有限公司
(原名为标力控股有限公司)
副主席兼执行董事苏适先生

香港联合交易所兹就苏适先生违反《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以及其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格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而公开谴责苏适。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1999年6月1日的纪律聆讯,以及随后于1999年10月8日的纪律(覆核)聆讯上,对当中包括该公司副主席兼执行董事苏适先生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聆讯涉及由苏适持有权益的Pelota Worldwide Limited,于1998年4月21日至27日期间所进行的买卖该公司股份的若干交易。

该公司于1998年4月30日公布,该公司两大主要股东Pelota以及华鑫(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权出现重大变动,原因是Pelota及华鑫于1998年4月23日下午十时左右签订了买卖协议,Pelota以每股港币2元的价格向华鑫出售占该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13.54%的股权。协议签订后,Pelota于该公司的权益由45.42%减至28.17%,而华鑫所占权益则由19.95%增至33.77%。

苏适直至1998年4月27日才通知该公司的所有其他董事及公司秘书有关上述协议一事,而有关公告亦未即时作出。事实上,该协议属于可能影响该公司股价的敏感资料。

上市委员会裁定,苏适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标准守则》及《董事承诺》的下列规定:

(a) 《标准守则》第A1段。据此,苏适身为该公司董事,在拥有关于该公司证券但未发表的可能影响其价格的资料(指该协议商讨阶段至最终签订的消息)时,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b)  《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据此,苏适身为该公司董事,必须遵守《标准守则》或该公司本身订立的至少同样严格的守则;以及
(c)  《董事承诺》。据此,苏适承诺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

对于苏适在拥有该等其应知是有关证券但未发表的可能影响其价格的资料的情况下,仍买卖或容许买卖该公司的证券之行为,上市委员会作出了批评。

故此,上市委员会兹就下列事宜公开谴责苏适:

(a) 其行事违反了《标准守则》第A1段,因为苏适身为该公司董事,却在拥有关于该公司证券但未发表的可能影响其价格的资料时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b)  其行事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因为苏适身为该公司董事,却未能遵守《标准守则》或该公司本身订立的至少同样严格的守则;
(c)  其行事违反了《董事承诺》,因为苏适未能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谴责苏适之外,并无谴责该公司或其董事局的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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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