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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 有关爱高集团有限公司及梁剑文先生、梁伟成先生、郭冠文先生、黄保欣先生、李华明先生(以下统称「董事」)

监管通讯
1999年8月26日

公开谴责声明
有关
爱高集团有限公司
及梁剑文先生、梁伟成先生、
郭冠文先生、黄保欣先生、李华明先生
(以下统称「董事」)

联交所兹对该公司及其董事各人违反《上市协议》、《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各董事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5B所载格式而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于1999年8月3日举行的纪律聆讯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以及该公司的董事梁剑文先生、梁伟成先生、郭冠文先生(「执行董事」)、黄保欣先生和李华明先生(「非执行董事」)各人之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聆讯与(其中包括)若干关连交易(「关连交易」)有关,当中涉及该公司于1992年11月至1998年6月期间与Venturer系内公司(「Venturer集团」)进行的连串重大交易。

Venturer集团辖下的公司包括Venturer Electronics Inc.(1984年10月2日在加拿大注册成立,而在有关时间由梁伟立先生单独拥有)、Venturer Electronic De Chile Ltd.(1991年8月2日在智利注册成立,而在有关时间由梁伟立先生实益拥有50%股权)以及Venturer Electronics U.K. Ltd.(1991年7月25日在英国注册成立,而在有关时间由梁伟立先生实益拥有60%股权)。梁伟立先生为该公司主席兼大股东梁剑文先生之儿子,亦为该公司执行董事梁伟成先生之兄弟。

该公司及该等董事已承认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关连交易规则。

上市委员会断定该等关连交易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23(2)、14.26和14.29条以及《上市协议》第2(3)和3(1)段。

上市委员会其中也裁定,该公司在1998年3月25日「承董事会命」而刊发的公告中并无全面披露所有关连交易,以致需要于1998年5月15日再另刊公告。

因上述违反《上市协议》及《证券上市规则》的行为,上市委员会亦裁定了该等董事各人均违反了各自的《董事承诺》;据此承诺,有关人士各人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由其担任董事的该公司同样地遵守《证券上市规则》;此外,由于该等董事各人均未能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他们在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因此,上述各人均未能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第3.08条,尤其是第3.08(f)条。

据此,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及该等董事各人作出公开谴责,理由如下:

(i) 该公司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23(2)、14.26及14.29条以及《上市协议》第2(3)及3(1)段;以及
(ii)  上述董事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08条(尤其是第3.08(f)条),同时也违反了他们以B表格向联交所表示会尽力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的《董事承诺》,另外,由于他们导致或未能防止该公司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第14.23(2)、14.26及14.29条,因此亦违反了他们向联交所表示会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的《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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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