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牛熊证的到期日并不等于最后交易日。投资者只可在最后交易日或之前买卖牛熊证:
最后交易日为紧接到期日前一交易日,惟须视乎有否发生强制赎回事件,牛熊证会于发生强制赎回事件后提早终止,届时该牛熊证将即时停止买卖。
目前于联交所买卖的所有牛熊证均为欧式,并于到期时以现金结算。
就于到期日属价内的现金结算牛熊证均会自动行使而言,牛熊证持有人届时会根据上市文件所载的条款及细则获付一笔正数的现金结算金额。
就于联交所买卖的本地股份而发行的牛熊证而言,到期时结算价乃按挂钩股份于牛熊证到期前的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计算。
就本地指数(如恒生指数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而发行的牛熊证而言,到期时结算价乃按与在香港期货交易所买卖的牛熊证具有相同到期月份的相应指数期货合约于合约月份的倒数第二个营业日的最终结算价计算。
发行人可选择提早终止牛熊证。该等牛熊证的持有人将收取提早终止金额,该金额乃由发行人:
(a) 以真诚及商业合理的方式;及
(a) 仅于原定估值日停牌或并无收市价 – 在此情况下,原定估值日后的交易日的收市价将用作为到期时结算价。
(b) 于原定估值日及紧随原定估值日后3个交易日各日均停牌或无收市价 – 在此情况下,原定估值日后第四个交易日的收市价将用作为到期时结算价。
(c) 于原定估值日及紧随原定估值日后4个交易日各日均停牌或无收市价 – 在此情况下,到期时结算价价乃按发行人根据条款及细则的真诚估计厘定。该厘定将参考现行市况按个别基准作出。
上文中的停牌是指挂钩股份在收市前半小时内中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