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作为中央结算对手,负责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就其接纳为合资格的证券(合资格证券)之交易提供结算服务。中央结算系统厘定证券交易双方参与者的股份与款项责任,使他们于交收日当天交出或收取证券以及支付或收取款项。香港结算现时为「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交收的下列证券交易担任中央结算对手:
- 「联交所买卖」: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汇报或在聯交所达成的买卖(结算参与者进行交易时或香港结算为风险管理目的划分出来按「已划分的买卖」制度交收的买卖除外);
- 「中华通证券买卖」: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在中华通市场执行的中华通证券买卖;及
- 「结算机构的交易」:从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传至中央结算系统以进行合约正股结算及交收的已行使股票期权买卖。
中央结算系统「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主要特征▼
- 责务变更 — 香港结算的角色,就是担任买方参与者的卖方及卖方参与者的买方。责务变更后,结算参与者于经责务变更的合约(亦称市场合约)的相关对手风险即转由香港结算承担;及
- 每日净额结算 — 参与者同一日内就同一合资格证券的市场合约的股份数额互相抵销,使得参与者每个营业日就每只合资格证券只于香港结算有一个长仓或短仓股份净额。参与者在交收日完结时的待交收股份净额将转移至下一个交收日,继续与同一只证券的相反持仓净额互相抵销。
—「联交所买卖」及「结算机构的交易」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之结算及交收▼
「联交所买卖」及「结算机构的交易」均于交易日后两日(即T+2)结算交收。源自「联交所买卖」及「结算机构的交易」的股份数额一起进行净额结算及交收。这些证券交易详情在每个交易(T)日由联交所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以电子方式自动输送至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于T日下午五时及晚上八时后不久取得有关其股份及款项数额的「临时结算表」(下午五时后:只包括联交所买卖的详情;晚上八时后:包括「联交所买卖」及「结算机构的交易」),以供对账之用。「最后结算表」则于T+1日下午二时后不久提供予参与者,以供核实。
—「中华通证券买卖」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之结算及交收▼
「中华通证券买卖」遵循内地证券市场的交收周期,即于T日进行股份交收,于T+1日进行款项交收。联交所直接自其买卖盘传递系统(中华证券通系统,简称「中证通」)实时输送「中华通证券买卖」详情至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会将从中国结算的系统取得的临时结算数据档案与联交所的买卖纪录进行对账。「最后结算表」于T日下午四时后不久提供予相关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