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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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证明其潜在价值),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注: 未能符合第 13.24 条规定的发行人的特征包括:

(i) 出现财政困难,以致严重损害发行人继续经营业务的能力,或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停止运作;及╱或
 
(ii) 发行人于结算日录得净负债,即发行人的负债额高于其资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