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 核数师酬金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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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核数师向发行人提供核数及非核数服务所得酬金的分析(就此而言,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并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有关分析必须包括每项重大非核数服务的性质及所支付费用的详情。

注: 守则条文预期发行人于其《企业管治报告》中作出若干具体披露。发行人若选择不作有关的预期披露,必须按第G(c)段规定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为方便发行人参考起见,守则条文所预期的具体披露内容包括:

1 董事须承认其有编制账目的责任,以及核数师发表有关其申报责任的声明(《守则》第C.1.3条);
 
2 若有重大不明朗事件或情况可能会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能力,须汇报此等不明朗因素(《守则》第C.1.3条);
 
3 说明董事会经已检讨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守则》第C.2.1条);及
 
4 审核委员会解释其对外聘核数师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事宜的意见,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守则》第C.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