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次修订

更新日期:  30/09/2013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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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次修订

 
敬启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涉及:

(i) 为配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2日刊发的《有关监管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的谘询总结》所建议的新保荐人监管规定而作出的规则修订;及
 
(ii) 《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

新保荐人监管规定

  • 确保《创业板上市规则》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17段的内容一致;
  • 要求申请版本大致完备;
  • 因申请版本或其他相关文件被视为非大致完备而被联交所发回的上市申请,施加8星期禁止申请期的规定,及为被发回的上市申请设立加快覆核程序;
  • 执行建议中于指定时限内在联交所网站登载申请版本(见相关过渡安排)及聆讯后资料集;
  • 推出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的内容及登载要求;及
  • 精简新上市申请的文件要求。

《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 修正印刷漏误;及
  • 澄清及/或更新相关释义、用词及援引。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相关过渡安排请参閲联交所2013年7月23日的公告。

按此浏览有关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科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