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市公司披露内幕消息的持续责任获赋予法定效力后的相应《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更新日期:  31/12/2012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四十四次修订

 
敬启者﹕

发行人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责任纳入法例后
《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应条文的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包括2012年11月30日刊发的《〈2012 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通过成为法例将上市法团持续披露内幕消息的责任赋予法定效力后的相应〈上市规则〉修订的谘询总结》所载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我们已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以:

  • 减少《创业板上市规则》与落实披露内幕消息法定责任的《2012 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重覆及重叠;
  • 删除将成为法例的现有持续披露责任;
  • 就删除这些核心条文作出相应修订;及
  • 引入「短暂停牌」的概念。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按此浏览发行人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责任纳入法例后《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应条文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