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5
本交易所保留权利酌情准许发行人的证券在适当情况下短暂停牌或停牌,该等情况包括(视乎个别个案而定):
(1) |
内幕消息未能于当时披露,而本交易所接纳其理由;或 |
(2) |
有人向发行人提出要约,但条款只是原则上同意,并须与一位或以上主要股东商讨及获得其同意。如先前未有发出有关公告,则短暂停牌或停牌一般是适当措施。在其他情况下,要约的详细资料应予公布,或倘仍未可行,则应发出公布「郑重声明」发行人现正进行磋商并可能会达成协议,从而毋须短暂停牌或停牌;或 |
(3) |
有必要维持有秩序的市场;或 |
(4) | 关于若干程度的须予披露或关连交易,例如涉及发行人的性质、控制权或结构的重大转变,需要公布全部详细资料以容许有关证券得到真实的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