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

(1)
(a) 上市科如拒绝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新申请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GEM上市委员会覆核。
 
(b) 如GEM 上市委员会拒绝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或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作出拒绝申请的决定,新申请人亦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GEM 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终覆核。
 
(c) 除《GEM上市规则》第4.16条所述情况外,GEM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覆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对新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附注: 《GEM上市规则》 第4.05(1)条所述的拒绝决定不包括发回决定。
 
(2)
(a) 新申请人及╱或保荐人有权将发回决定提交GEM上市委员会覆核。
 
(b) 若GEM上市委员会赞同发回决定,新申请人及╱或保荐人有权将发回决定提交GEM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后覆核。除《GEM上市规则》第4.16条所述情况外,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在覆核时所作的覆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及对新申请人及保荐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