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31

对于与在另一个受监管、正常运作的公开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股份有关的结构性产品,本交易所在确定其适合程度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市场是否受执行政府法律、规例或规则的机构在公平与有秩序的基础上进行监管,或由具有政府权力的机构进行监管,特别是交易方面的监管,包括价格和交投量的及时发布规定;
 
(2) 市场是否具有恰当的及设定的交易时间和日期,而其暂停买卖只能由管制的法律、规例或规则加以规定;
 
(3) 市场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有否对外国投资者买卖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施加限制,或者透过诸如外汇管制或外国人拥有权的限制而在外国投资者汇出任何收益方面施加限制;
 
(4) 有关申报规定的素质,例如适当的财务资料、交易所场内或场外交易的价格及交投量的及时申报、内幕消息的及时发布以及上述各项可提供予香港投资者的情况;
 
(5) 在香港可获得价格资料的情况,尤其是实时资料的提供方面;及
 
(6) 当指定股份在其上市或买卖的市场暂停买卖时,发行人要求其结构性产品暂停买卖所作出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