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次修订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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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
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主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主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9年5月24日刊发的《有关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发出之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而对《主板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条文。

根据修订后的《主板上市规则》:

(a) 若发行人就个别财政年度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时,其核数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发出或表示会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联交所一般会要求该发行人的证券暂停买卖;
 
(b) 联交所于下述情况可能不会应用停牌规定:(i)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只牵涉持续经营问题;或(ii)发行人在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前已解决导致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意见的相关问题;
 
(c) 有关证券的停牌一般会持续,直至发行人解决了导致核数师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问题、保证核数师毋须再就该等问题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以及披露足够资料以令投资者可在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财务状况作出评估为止;
 
(d) 若要解决导致核数师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问题并非发行人所能控制,补救期或可延长,延长的期限根据个别情况而定; 及
 
(e) 作爲过渡安排,若发行人停牌纯粹是因为核数师对发行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开始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补救期可延长至24个月。
 

生效

有关的《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将适用于发行人在2019年9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全年初步业绩公告。

按此浏览有关《主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代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