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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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在《企业管治报告》内以敍述形式披露其如何在报告期内遵守内部监控的守则条文。有关披露内容也应包括:

(a) 用于辨认、评估及管理重大风险的程序;
 
(b) 解释发行人风险管理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的额外资料;
 
(c) 董事会承认其须对内部监控系统负责,并有责任检讨该制度的成效;
 
(d) 用以检讨内部监控系统成效的程序;及
 
(e) 用以针对年度报告及账目内所披露任何重大问题而解决严重的内部监控缺失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