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58
本章采用下列定义:
「有资产支持的证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 |
指 | 由金融资产支持的债务证券,而该等债务证券在发行时,在协议内证明有关资产的存在,并旨在用以筹集资金,以供支付证券应付的利息和偿还到期日的本金,惟以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资产作直接抵押的债务证券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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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证券」 (bearer securities) |
指 | 可转让予持票人的证券 | ||||
「可转换债务证券」 (convertible debt securities) |
指 | 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债务证券,以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不可分割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 | ||||
「债务证券发行计划」 (debt issuance programmes) |
指 | 债务证券的分批发行,而在首批发行中,发行债务证券的本金额或数量,仅是发行证券最高本金额或总数目的一部分,至于余下部份的发行,则可在其后分一批或数批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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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证券」 (debt securities) |
指 | 债权股证或贷款股额、债权证、债券、票据,以及其他承认、证明或设定债务(无论有抵押与否)的证券或契据;可认购或购买任何该等证券或契据的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及可转换债务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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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债务证券」 (listed debt securities) |
指 | 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 | ||||
「专业投资者」 (Professional Investor) |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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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 (State) |
指 | 包括国家或其政府或任何地区或地方当局的任何代理机构、权力机构、中央银行、部门、政府、立法机关、部长、各部机关、官方或公职或法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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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机构」 (State corporation) |
指 | 由国家机构(不包括任何地区或地方当局)及╱或其任何一家或多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实益拥有其已发行股本(或与之相等者)超过50%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指由国家机构担保其全部负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指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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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 |
指 | 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的成员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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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国家机构」 (Supranational) |
指 | 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世界性或地区性机构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