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如属新申请人,须在上市委员会审理申请后可行的最早日期,但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将下列文件呈交本交易所;如属上市发行人,则须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将下列文件呈交本交易所:
(1) |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
||||
(2) | 每一函件、报告、财务报表、调整声明、估值书、合约、决议案或上市文件内摘录或提及任何部份的其他文件的经认证副本;及 | ||||
(3) |
任何专家就上市文件以其刊发的形式及涵义转载下列资料所发出的同意书的经认证副本:
|
||||
(4) |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