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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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政年度╱期间内就上市证券授出的期权,本交易所鼓励上市发行人在年报及半年报告中披露其于有关财政年度╱期间内向《GEM上市规则》第23.07条所载的(i)至(v)项参与人授出的期权价值,以及有关期权的会计政策。若上市发行人认为不宜披露其于有关财政年度╱期间内授出的期权的价值,则须在年报或半年报告中说明其理由。

附注: 上市发行人于年报或半年报告披露授出期权的价值时,应使用「柏力克 - 舒尔斯」期权定价模式(Black-Scholes option pricing model)、「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式(binomial model)或其他类似通用方法计算期权的价值。上市发行人亦应于年报或半年报告中披露下列资料:

(1) 估算期权价值所用的模式及重要假设,当中包括无风险利率、预期有效期、预期波幅及预期股息(如适用);

(i) 若计算价值须参考无风险利率,该利率应是国家发行的债务证券的利率;举例来说,若是香港的实体,则可以是「外汇基金债券」。
 
(ii) 上市发行人应载列计算价值所用的预期波幅,若偏离有关证券的历史波幅,则应附以解释。上市发行人可选择其认为适合的时段来计算该等历史波幅,但涉及的期间不得少于一年;若证券上市的时间(从该等证券开始买卖日期计算)不足一年,则必须将证券开始买卖日期至计算当日之间的时间完全包括在内。
 
(iii) 预期股息应以历史股息为基准;若因有公开资料显示证券日后的表现很可能会与过往表现不同而须作调整,则应一并阐释。
 
(2) 计算的日期(应是授出期权之日);
 
(3) 期权在到期前遭没收的处理方法;及
 
(4) 警告字眼:说明期权的价值相当主观和难以预计,要视乎所用的多项假设,也受计算模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