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送通函 授出期权或奖励的公告 › 23.0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2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向股东发送按本章规定刊发通函的时间,不得迟过以下日期:上市发行人按本章规定发出为决定是否通过计划或有关事项而召开股东大会通告的日期。 ‹ 发送通函 授出期权或奖励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