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33

核数师报告须附于规定中国发行人寄发的年度帐目,并须说明根据核数师的意见,帐目是否真实而公平地反映:

(1) 发行人在其财政年度终结时的事务状况(如属中国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及该财政年度内的利润或亏损(如属中国发行人的损益表)、及现金流量状况(如属中国发行人的现金流量表);及
 
(2) 中国发行人及中国发行人为控股公司的集团的事务状况、利润或亏损、以及现金流量状况(如有编制综合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