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1月01日 至 2023年11月2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年度帐目须由声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审计;该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亦必须独立于海外发行人,且独立程度应相当于《公司条例》及国际会计师联会有关独立性所规定的程度;如海外发行人已在或将在本交易所作主要上市,年度帐目则须由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的会计师或会计师行审计:
 
(1) 具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可获委任为一家公司核数师资格的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定义之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
 
(2) 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定义为该发行人的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海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
 
附注: 就海外发行人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要求申请认可海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本交易所可按《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F(2)(a)条,向该海外发行人提供一项不反对陈述,以供其委任海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发行人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见《上市规则》第4.03(1)条附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