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1年10月04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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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修订条文及附加规定适用:
 
(1) 附录一AB部所述的某几项资料或不适用。在此情况下,应适当地修改有关项目以提供同等的资料;
 
(2) 上市文件须载有海外发行人组织文件中所有会影响股东权利及保障及董事权力的条文概要(使用附录十三第二节就若干司法地区所规定的标题)。如属在附录十三订明有关附加规定的司法地区注册或成立并在《上市规则》第7.14(3)条所述的情况下申请介绍上市的海外发行人,此项规定须作出修订(参阅附录十三);
 
(3) 上市文件须载有海外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司法地区的有关管制条文(法定或其他条文)概要,刊载形式由本交易所因应个别情况予以同意及全权决定。如属在附录十三订明有关附加规定的司法地区注册或成立并在《上市规则》第7.14(3)条所述的情况下申请介绍上市的海外发行人,此项规定须作出修订(参阅附录十三);
 
(4) 如海外发行人并无董事会,附录一AB部第2段规定刊载的责任声明须由海外发行人同等的决策机关内的全体成员作出,而上市文件应作出相应的修订;
 
(5) 对于在《上市规则》第7.14(3)条所述的情况下介绍上市时,下列修订条文、例外情况及附加规定适用:
 
(a) 上市文件必须包括(但并不以任何形式限制《上市规则》第19.10(2)条所规定的撮要范围)香港上市发行人的现有公司章程细则与海外发行人组织文件所拟内容的比较(刊载形式与附录十三第二节就若干司法地区所规定的形式相同)。如属在附录十三订明有关附加规定的司法地区注册或成立的海外发行人,此项规定须作出修订(参阅附录十三);
 
(b) 附录一A部第25段规定载述有关股东权利的详情可限于概述因交换证券而产生的任何转变(如有);
 
(c) 附录一A部第26段规定刊载有关任何集团成员公司资本变动的详情可限于自香港发行人最近期公布经审计账目编制完成日期后发生的任何变动;
 
(d) 如海外发行人的综合资产及负债与证券进行交换的发行人的综合资产及负债大致相同,本交易所通常只在下列情况下才要求评估海外发行人拥有的全部物业权益(参阅《上市规则》附录一A部第51A段及第五章):
 
(i) 香港发行人并无按年重估其物业(或其物业投资组合的大部份)的政策;
 
(ii) 香港发行人在过去12个月内并无公布其物业权益的重估结果;及
 
(iii) 海外发行人不愿意在其下一次周年报告及帐目内重估其物业权益。
 
  于确定在此等情况下是否需要进行物业重估时,本交易所将考虑下列因素:
 
(A) 该等物业在香港发行人的账面资产总值所占的百分比(根据其最近期公布经审计帐目或综合帐目所披露者,如属适用);
 
(B) 该等物业最近一次估值的日期;及
 
(C) 该等物业是由香港发行人持有自用,抑或纯粹作投资用途;及
 
(e) 《上市规则》附录一A部第51A段及第五章规定刊载的任何估值(如《上市规则》第19.10(5)(d)条所修订者),只需在上市文件内予以概述,惟须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登载详尽的估值报告;
 
(6) 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文件指附录一A部第53段及B部第43段所述的文件。除非《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另有规定,否则,如任何该等文件并无英文本,则须将经认证的英文译本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此外,在《上市规则》第19.10(3)条适用的情况下,海外发行人必须提供与其注册或成立司法地区的管制条文概要有关的任何法例或规例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额外的文件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及
 
(7) 在其注册或成立(或上市,如有分别)国家须履行公开申报及送呈有关文件存案的责任的海外发行人,可将该等公布文件一并刊库于上市文件内。该等文件须为英文,或附以经认证的英文译本。例如,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存案规定限制的海外发行人即可采用该等文件,在该等情况下,其应谘询本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