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1年10月04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下列修订条文及附加规定适用:
(1) | 附录一A及B部所述的某几项资料或不适用。在此情况下,应适当地修改有关项目以提供同等的资料; |
||||||||||||||||||||||||
(2) | 上市文件须载有海外发行人组织文件中所有会影响股东权利及保障及董事权力的条文概要(使用附录十三第二节就若干司法地区所规定的标题)。如属在附录十三订明有关附加规定的司法地区注册或成立并在《上市规则》第7.14(3)条所述的情况下申请介绍上市的海外发行人,此项规定须作出修订(参阅附录十三); |
||||||||||||||||||||||||
(3) | 上市文件须载有海外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司法地区的有关管制条文(法定或其他条文)概要,刊载形式由本交易所因应个别情况予以同意及全权决定。如属在附录十三订明有关附加规定的司法地区注册或成立并在《上市规则》第7.14(3)条所述的情况下申请介绍上市的海外发行人,此项规定须作出修订(参阅附录十三); |
||||||||||||||||||||||||
(4) | 如海外发行人并无董事会,附录一A及B部第2段规定刊载的责任声明须由海外发行人同等的决策机关内的全体成员作出,而上市文件应作出相应的修订; |
||||||||||||||||||||||||
(5) | 对于在《上市规则》第7.14(3)条所述的情况下介绍上市时,下列修订条文、例外情况及附加规定适用:
|
||||||||||||||||||||||||
(6) | 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文件指附录一A部第53段及B部第43段所述的文件。除非《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另有规定,否则,如任何该等文件并无英文本,则须将经认证的英文译本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此外,在《上市规则》第19.10(3)条适用的情况下,海外发行人必须提供与其注册或成立司法地区的管制条文概要有关的任何法例或规例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额外的文件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及 |
||||||||||||||||||||||||
(7) | 在其注册或成立(或上市,如有分别)国家须履行公开申报及送呈有关文件存案的责任的海外发行人,可将该等公布文件一并刊库于上市文件内。该等文件须为英文,或附以经认证的英文译本。例如,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存案规定限制的海外发行人即可采用该等文件,在该等情况下,其应谘询本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