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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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如发行股本证券以换取现金,但并非按持股比例向上市发行人股东发行,而且该项发行并未征得上市发行人股东的特别批准,则须说明:
(1) |
发行证券的原因; |
(2) |
发行股本证券的类别; |
(3) |
就每类股本证券而言,发行的数目及其面值总额; |
(4) |
每张证券的发行价; |
(5) |
上市发行人从每张证券可得的净价; |
(6) |
如获分配证券者少于六人,则列明各人的姓名或名称。如获分配证券者为六人或六人以上,则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2(4)条规定,说明该获分配证券者的详情; |
(7) |
有关证券在订定发行条款当日(列明日期)的市价;及 |
(8) | 所得款项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