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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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如发行股本证券以换取现金,但并非按持股比例向上市发行人股东发行,而且该项发行并未征得上市发行人股东的特别批准,则须说明:

(1) 发行证券的原因;
 
(2) 发行股本证券的类别;
 
(3) 就每类股本证券而言,发行的数目及其面值总额;
 
(4) 每张证券的发行价;
 
(5) 上市发行人从每张证券可得的净价;
 
(6) 如获分配证券者少于六人,则列明各人的姓名或名称。如获分配证券者为六人或六人以上,则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2(4)条规定,说明该获分配证券者的详情;
 
(7) 有关证券在订定发行条款当日(列明日期)的市价;及
 
(8) 所得款项的用途。